广西小小壮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红善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MAA7DJCT8R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新路9号广西九洲国际大厦第15层151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兴市监处罚〔2024〕21号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委托其他生产厂家生产“泡椒鸭爪”1150个,其标签由当事人制定并提供给生产厂家,标签标注有“配料:鸭爪/翅、白开水、生抽、老抽、食用盐、糖、鸡精、味精调味料、白酒、香辛料等、食品添加剂、麦芽粉、泡爪香油、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等内容。生产交付后,当事人分别在拼多多“甲盟主食品经营部”和“阿萍传承卤味店”两个店铺进行销售,销售价为2.2元/只,当事人能提供上述“泡椒鸭爪”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但未查验并留存涉案批次产品合格证明。
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的冰柜内发现有上述“泡椒鸭爪”,经调查,上述“泡椒鸭爪”实际所用的食品添加剂有:①冰乙酸,1公斤水用量10克;②泡鸭脚香油,1公斤水用量5克;③D-异抗坏血酸钠,1公斤水用量0.5克;④山梨酸钾,1公斤水用量1克;⑤乙基麦芽酚,1公斤水用量3克,其标签标注的食品添加剂信息与实际所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实际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中有“冰乙酸”,但标签中并未进行标注。此外,“乙基麦芽酚”误写成“麦芽粉”,“泡鸭脚香油”漏写成“泡爪香油”,“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的括号应当写在食品添加剂后,包含所有食品添加剂品种。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泡椒鸭爪”标签中存在漏字、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的情形属于标签瑕疵,但未根据实际情况标注“冰乙酸”的情形,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节的规定。
截至查获之日,上述“泡椒鸭爪”已分别在当事人的“甲盟主食品经营部”销售了41件,销售额845.4元,在“阿萍传承卤味店”销售了17件,销售额278.12元,其余产品均已下架处理。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530元,违法所得1123.5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2024年1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2024年2月6日、2月29日《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单据,证明涉案产品来源。
5.当事人提供是生产厂家出具的《添加剂使用说明书》,证明当事人非主观故意。
6.当事人提供的案涉产品销售记录,证明涉案食品销售情况。
7.《协助调查函》及《复函》,证明案涉产品所用食品添加剂的实际情况。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叁元伍角贰分(¥1123.52);
3.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贰仟陆佰贰拾叁元伍角贰分(¥2623.52),上缴国库。
15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