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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新南德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明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48WFRH8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浠水县清泉镇丽文北路28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6〕6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年后从浠水中百仓储购进“小丑娃”小酥肉专用粉1袋,100g/袋,购进单价6元/袋,购进后使用54.5g,因使用效果不佳未继续使用,剩余45.5g,放置在货架上未及时清理、未作无害化处理,该涉案物品可查证的货值金额为2.73元。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1日从武汉市白沙洲冷链市场购进“鲜愉”红烧香煎干锅臭鳜鱼50条,购进单价48元/条,共支付2400元,用于制作“干烧臭鳜鱼”菜品。该批次鳜鱼于2025年12月19日届满保质期后,当事人仍继续使用该过期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并对外销售,共计销售2份,销售单价108元/份。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因此可查证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64元,违法所得为21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及时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给予: ①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鲜愉”红烧香煎干锅臭鳜鱼1袋; ②没收违法所得216元; ③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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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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