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杰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7435496004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经园路46号紫正园B座2-3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8
劳动争议
王**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2
2025-10-16
劳动争议
王**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5
执行异议之诉
中福惠民(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4
2025-07-23
执行异议之诉
中福惠民(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6
合同纠纷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王**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7-16
执行异议之诉
中福惠民(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7
2025-07-07
经济补偿金纠纷
刘**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8
2025-05-07
经济补偿金纠纷
刘**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9
2025-04-24
经济补偿金纠纷
刘**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10
2025-01-07
执行异议之诉
中福惠民(北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23
(2022)京0102民初1281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2-06-28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3
2019-06-16
(2019)晋05民终85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临泽村村民委员会
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河南华牛商贸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19-03-05
(2018)晋0502民初13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晋城市北石店镇临泽村村民委员会
河南华牛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5
2019-03-05
(2018)晋0502民初137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晋城市北石店镇临泽村村民委员会
河南华牛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6
2018-08-03
租赁合同纠纷
晋城市北石店镇临泽村村民委员会
河南华牛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2
2022-02-22
(2021)京0102民初3737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京东大药房泰州连锁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西国大万民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23
2019-11-08
(2019)晋05民终854号
租赁合同纠纷
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临泽村村民委员会与河南华牛商贸有限公司、晋城市万福金桥商贸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综示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2025年10月8日,投诉举报人通过当事人的拼多多店铺万民大药房官方旗舰店购买了“知柏地黄丸”,订单编号为251008-2277559784100651。投诉举报人在购买“知柏地黄丸”时,发现当事人拼多多店铺在宣传页面有一张图片标注“好效期+能领优惠券”“预估一盒到手价¥7”,该商品当时实际标价为8.8元一盒,高于图片标注的一盒7元。10月24日,我局现场核查时确定,该购买链接中有四种数量规格,标价分别为一盒8.8元、两盒15.8元、三盒23.8元、五盒40元,没有7元一盒或均价7元每盒的商品规格选项。 当事人拼多多店铺在2025年6月26日购入“妙手”(店铺经营辅助)软件,用于优化电商平台运营。该软件通过自动抓取商品使用优惠券后的实时最低单价,在图片中注明预估价格,导致该款商品图片显示“预估一盒到手价¥7”字样。但根据涉案知柏地黄丸自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10月24日的销售记录,该产品共有订单14笔(含退款订单2笔),实际成交订单12笔,累计销售25盒,销售金额共计200.79元。其中没有每盒7元的销售记录,记录中最低单价为每盒7.9元,当事人无法证明2025年6月26日当时的券后到手价格为7元,也无法提供开展该优惠活动的具体日期和标注该价格的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商品价格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在发现问题后,当事人于10月24日当日清理更正了相关问题图片,使商品页面图片信息与实际销售规格一致,纠正了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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