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沃众认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华忠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NAQ21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55号707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5
(2025)沪0114民初40417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沃众认证有限公司
上海辰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
2026-04-15
(2025)沪0114民初40417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沃众认证有限公司
上海辰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3
2026-03-25
(2025)沪0114民初40417号
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沃众认证有限公司
上海辰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长处〔2026〕052025001687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认证服务,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CNCA-R-2017-338,有效期至2029年7月6日),认证业务范围包括1、服务认证: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2、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当事人制定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编号:WZ-RZGZ-00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编号:WZ-RZGZ-00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编号:WZ-RZGZ-009)、《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规则》(编号:WZ-RZGZ-005),并向国家认监委备案。此外,当事人还制定有《审核人日作业指导书》(编号:WZ3-09-05/A1)。
在对上海久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审核的过程中,当事人未识别出企业的程序文件和服务标准与实际不符,不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1)和4.3.3.2(3)的要求;在对上海久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第一次监督审核的过程中,当事人未对企业变更后的经营地址进行确认,导致换开证书上的地址与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不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6(1)的要求。
在对富合乐斯摩托车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审核的过程中,当事人未识别出企业成文信息内容缺失,不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1)和4.3.3.2(3)的要求。
在对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建筑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在一起的一体化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审核和第一次监督审核的过程中,当事人遗漏判定特种工程(结构补强)的专业并且选择的审核员郭某某不具备审核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条款的能力,不满足其编制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2.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2.1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3.2.1的要求。
在对上海苏臻洁净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建筑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结合在一起的一体化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审核的过程中,当事人未按照其编制的《审核人日作业指导书》二、人日增减理由及幅度的要求减少了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审核人日数,不满足其编制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1.1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3.1.1的要求。
在对铜陵全威检测有限公司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审核的过程中,当事人未有效验证企业的管理评审,不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5(5)的要求。
在对上海南郊五金电器元件厂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审核的过程中,当事人未确认体系覆盖的场所地址,导致证书地址与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不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3)的要求。
当事人已收取上述6家认证项目认证费用共计人民币97700元,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7700元。
责令改正,罚款5.0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0元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4
2
沪市监徐处﹝2025﹞042024001398号
现查明:当事人上海沃众认证有限公司在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2506室开展认证服务等的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在对包括冬科降解塑料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等7家初次服务认证活动中未按照其编制的《商品售后服务认证实施细则》(WZ-RZGZ-005)8.9条款“初次现场审查的方式与内容:初次认证审查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要求,未实施第一阶段审查活动。当事人已收取上述7家认证项目认证费用共计8000元。经查,当事人在对包括安徽元大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32个认证项目颁发了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认证决定人员:王建琴,认证人员王建琴不具有建筑专业能力,违反了其编制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4.5条款的要求。当事人已收取上述32家认证项目认证费用共计49500元。经查,当事人在对包括南京青铜时代广告展览有限公司等328个企业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第一阶段审核中未按照其编制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细则》(WZ-RZGZ-00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细则》(WZ-RZGZ-009)的要求,未描述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一阶段实施非现场审核的理由。当事人已收取上述328家认证项目认证费用共计679730元。上述企业目前已整改完成大部分,计划于2025年3月全部整改完毕。
没收违法所得5.750000万元,罚款10.000000万元
100000.00元
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