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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芊素服饰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国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5078432196D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4号天河直通车商业广场负一层1D001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天市监处罚﹝2024﹞371号
经查明:2023年11月9日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广州中大长江交易城****档采购了***元的布料。同日与****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委托****公司将以上述布料为原料,加工款号为3413013的西装**件,加工单价**元/件,加工费用共计***元。根据当事人的记账,上述西装布料成本为***元/件,加工费用**元/件,运营成本水电杂费**元/件,西装单件成本合计***元。当事人以***元/件的成本价向100%控股的子公司***公司销售3件上述西装。***有限公司在天猫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该西装。2023年12月25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在***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旗舰店”购买2件上述西装用于抽样检测。2024年1月17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3J014065)检验结论为:样本所检项目(1.产品使用说明(标识);2.纤维含量;3.起毛起球)不符合标准要求,根据本次抽查实施细则,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有限公司将上述西装下架,并将剩余1件西装退还至当事人。当事人另外通过直营的线下店铺出货**件上述西装,以***元/件的实收单价向消费者销售了**件。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直营店铺剩余的**件西装退回至当事人。截止到立案之日,当事人上述款号为3413013的西装剩余库存**件。综上所述,2023年11月9日至2024年3月1日当事人经营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西装(款号3413013)**件,成本为****元/件,向***有限公司销售**件,退货*件,销售价为***元/件;线下出货**件,实际销售**件,退货5件,销售价为***元/件。款号3413013西装货值共计10216元,违法所得3948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西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西装,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罚款16345.6元;二、没收违法所得3948元;三、没收不合格西装(款号3413013)25件。罚没款共计20293.6元。
16345.6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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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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