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八岭山路遥水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力 | 注册资本:44.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077033361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州市荆州区八岭山镇水利路铜岭村六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5〕70号
依据市局《关于印发荆州市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取了当事人2019年度至2024年度线下抄表向居民收取水费记录,发现当事人存在向居民收取水费时不执行府定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遂经局长批准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调查。
2025年5月19日现场检查,5月21日立案,5月21日、制作询问笔录,8月18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成立于2013年9月4日,主要给八岭山镇供水,该公司原水由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应。
2017年2月23日,荆州市荆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了《关于核定荆州市八岭山路遥水务有限公司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荆区发改〔2017〕7号),主要内容:核定荆州市八岭山路遥水务有限公司居民用水价格:一、居民生活用水价价格为3.00元/吨。2019年6月20日,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调整荆州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荆发改价格〔2019〕71号),内容有:一、居民用水价格(第一阶梯价格)由1.30元/立方米调整到1.55元/立方米……二、对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比价按发改价格〔2013〕2627文件规定作调整,一、二、三档水价按1:1.5:3的比价执行,水量基数暂不调整。四、调整后的价格从2019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荆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荆发改价格〔2019〕71号文件,将供给当事人的居民用水价格每吨上调0.25元,即3.25元/吨。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5日向用水居民发放《告知书》,主要内容:决定2019年每吨水费上调0.3元,即按3.3元/吨执行。
当事人供水量统计收费采用两种方式:机械表线下人工抄表(每年11月中询抄表收费)和智能表线上智能统计,辖区供水居民7520户(其中机械表用户6739户、智能表用户781户)。2025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收费电脑内“智能表管理系统”调取了《居民水价执行标准》《区域销售统计报表》,当事人于2020年1月16日将智能表线上收费标准调整为3.3元/吨,《区域销售统计报表》显示2020年1月17日至2025年5月19日线上智能统计水量273523.18吨。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2019年度至2024年度《水费统计表》及《八岭山路遥水厂水费明细表》电子台账(电子证据),显示:线下抄表水量3739497吨,2025年度未开始抄表收费。2019年度直至案发线下抄表和线上智能统计用水量总计4013020.18吨,均按照单价3.3元/吨向居民收取,每吨多收0.05元,多收价款共计20065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之规定,2025年5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荆区市监责退〔2025〕3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多收价款200651元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于2025年5月27日在其收费处张贴了《退款公告》,进行公告退款,并向我局提供退款明细及银行退款转账记录。截止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已退还多收价款200651元,故无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减轻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