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高铝土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建力 | 注册资本:1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98107048758XB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忻税二稽罚﹝2026﹞4号
原平市高铝土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其他违法--
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金额为9653330.50元。
9653330.50元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
2026-01-19
2
忻规资执土罚﹝2025﹞3号
经查,2021年6月到10月,你单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原平市段家堡乡大厂沟村集体土地23870.72平方米(合35.81亩,经套合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占用其他草地3397.16平方米(合5.1亩)、采矿用地20367.8平方米(合30.55亩)、农村道路105.76平方米(合0.16亩),建筑占地面积2342.92平方米)建设生活区、办公区、停放废旧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比对原平市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该宗占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30.55亩,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5.25亩。2023年3月,你单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原平市段家堡乡大厂沟村集体土地7142.07平方米(合10.71亩,经套合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占用其他草地1300.67平方米(合1.95亩)、采矿用地5841.4平方米(合8.76亩),建筑占地面积45.16平方米)建设可移动临时看护房、停放废旧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比对原平市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该宗占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8.76亩,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95亩。2024年9月,你单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原平市段家堡乡大厂沟村集体土地9340.89平方米(合14.01亩,经套合2023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占用其他草地4746.86平方米(合7.12亩,按农用地管理)、采矿用地4320.19平方米(合6.48亩)、农村道路273.84平方米(合0.41亩))倾倒废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比对原平市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该宗占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6.48亩,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7.53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参照《山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晋自然资发[2023]30号附件)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违法占地查处注意事项第二点“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用利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2021年6月到10月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原平市段家堡乡大厂沟村集体土地23870.72平方米(合35.81亩)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大厂沟村集体土地23870.72平方米(合35.81亩)。2、罚款贰佰陆拾叁万陆仟叁佰伍拾伍元贰角(¥263.63552万元,计算方式:其他草地3397.16平方米×110元=37.36876万元(按未利用地处罚)、采矿用地20367.8平方米×110元=224.0458万元、农村道路105.76平方米×210元=2.22096万元(按农用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参照《山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晋自然资发[2023]30号附件)第八条第一款、《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发[2022]165号)违法占地查处注意事项第二点“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用利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2023年3月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原平市段家堡乡大厂沟村集体土地7142.07平方米(合10.71亩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大厂沟村集体土地7142.07平方米(合10.71亩)。2、罚款柒拾捌万伍仟陆佰贰拾柒元柒角(¥78.56277万元,计算方式:其他草地1300.67平方米×110元=14.30737万元(按未利用地处罚)、采矿用地5841.4平方米×110元=64.255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参照《山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晋自然资发[2023]30号附件)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2024年9月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原平市段家堡乡大厂沟村集体土地9340.89平方米(合14.01亩)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大厂沟村集体土地9340.89平方米(合14.01亩),对违法占用的其他草地4746.86平方米(合7.12亩),恢复土地原状。2、罚款壹佰伍拾贰万玖仟伍佰陆拾柒元玖角(¥152.95679万元,计算方式:其他草地4746.86平方米×210元=99.68406万元(按农用地处罚)、采矿用地4320.19平方米×110元=47.52209万元、农村道路273.84平方米×210元=5.75064万元(按农用地处罚))。合并执行: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大厂沟村集体土地40353.68平方米(合60.53亩);2、对2024年9月非法占用的其他草地4746.86平方米(合7.12亩),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肆佰玖拾伍万壹仟伍佰伍拾元捌角(¥4951550.8元)。
4951550.80元
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12-08
3
(原)应急罚﹝2025﹞执1-1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十一处于1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抽查检查发现你公司超能力生产。23年4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产能21万吨/年,至2025年1月前,4号、5号、6号、7号、12号矿体已开采完毕,按设计可采矿量达165.9万吨。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该矿超能力生产。23年4月该矿二期(二采区)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产能21万吨/年,至2025年1月前,二采区L-Ⅳ、L-Ⅴ、L-Ⅵ、L-Ⅶ、L-Ⅻ号矿体已开采完毕,实际采矿量167.84万吨。证据一:原平市高铝土实业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二采区铝土矿生产统计台账;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以下空白)(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9000.00元
原平市应急管理局(原平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5-02-28
4
晋无管忻州局罚字﹝2025﹞第(1)号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无线电发射设备,违规占用无线电频率
没收1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含天线)
0.00元
忻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2025-01-24
5
(原)应急案﹝2024﹞执-31号
1.L-Ⅳ矿体运输道路北侧存在高陡边坡,下部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2.L-VI采区内排土场外侧边坡5m处存在横向裂缝;3.L-IV采区开拓区南帮未形成完整的台阶。
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分别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人民币壹万元、人民币壹万元,合并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原平市应急管理局(原平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6
(原)应急罚﹝2024﹞执-13号
1、未按设计设置平台。矿区VII号矿体露天采场部分区域存在高、陡边坡,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台阶坡面角、台阶高度均超过设计值;2、Ⅷ号矿体露天采场不在设计范围内,但矿山进行开采后已形成一深凹露天采场。主要证据有《忻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导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问题隐患的函》、询问笔录。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未按设计设置平台。矿区VII号矿体露天采场部分区域存在高、陡边坡,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台阶坡面角、台阶高度均超过设计值;2、Ⅷ号矿体露天采场不在设计范围内,但矿山进行开采后已形成一深凹露天采场。主要证据有《忻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导山西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问题隐患的函》、询问笔录。以上1、2条事实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依次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人民币壹拾万元,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0元
原平市应急管理局(原平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04-28
7
(原)应急罚﹝2023﹞执-9号
1.VII号矿体未按设计开采,设计露天坑底标高为1420m,实际开采底标高已经为1380m;2.VII号矿体进入封闭圈开采已经进入凹陷部分,排水设施不符合设计。主要证据有国家矿山局异地监察第三组(辽宁局)9月14日《检查发现问题清单》、询问笔录。
违法事实及证据:1.VII号矿体未按设计开采,设计露天坑底标高为1420m,实际开采底标高已经为1380m;2.VII号矿体进入封闭圈开采已经进入凹陷部分,排水设施不符合设计。主要证据有国家矿山局异地监察第三组(辽宁局)9月14日《检查发现问题清单》、询问笔录。以上1、2事实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人民币壹拾万元,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0元
原平市应急管理局(原平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