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石门丽芳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洪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3MA2EW6WY6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石门镇叶新村王河泾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4〕141号
经查明,当事人桐乡市石门丽芳副食店日常主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经营面积为24平方米。当事人从批发部处进购了以下6批食品:(1)“酒香伴花生”剩3包,标价3元/包,生产日期2023年7月19日,保质期5个月、(2)“麦香鸡味块”剩1包,标价3元/包,生产日期2023年3月18日,保质期9个月、(3)“老婆饼”剩1包,标价2元/包,生产日期2023年6月8日,保质期180天、(4)“椒盐花生”剩4包,标价3元/包,生产日期2023年7月12日,保质期3个月、(5)“咖喱粉调味料”剩4包,标价4元/包,生产日期2022年4月28日,保质期18个月、(6)“呀!土豆膨化食品番茄酱味”剩1包,标价3元/包,生产日期2023年1月4日,保质期至2023年10月3日,由于疏忽而未注意已超过保质期仍置于货架上对外零售,直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上述过期食品货值金额4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索证索票及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理: 1、警告; 2、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 3、罚款3100元。
31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