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达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奇台第一百二十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发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5MA78HUE35U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三个庄子镇集镇益民大药房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奇市监处罚(2023)171号
当事人2019年9月26日加盟了昌吉市达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分公司营业执照,2020年6月12日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事项有:企业负责人:杨发旺;质量负责人:齐梅;经营方式:零售连锁门店;经营范围: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中成药,生物制品(除疫苗),抗生素制剂(以上品种不含除胰岛素外的针剂和大输液),生化药品(禁止类药品除外)。该企业负责人杨发旺于2002年8月20日取得了编号CNo0026567号的药剂师证,质量负责人齐梅于2003年8月30日取得了编号CNo0026027号药剂师证。当事人在2019年加盟达康公司时按照要求在店内电脑上安装了“雨诺G3ERP”连锁门店药品销售软件,店内经营药品的名称、批号、购进价格、生产厂家、规格、零售价等信息均录入该软件,按照达康公司核定的零售价格销售药品,并扫码核减药品库存。 经查,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当事人先后从昌吉市达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广西河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亚太?牌、河南鼎昌药业有限公司豫新?牌和上海惠仁(夏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地芬诺酯片2,590瓶、金额46,913元进行销售。具体为:1、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8月6日先后7次从达康公司购进了560瓶、金额合计9,198元的复方地芬诺脂片,其中:2021年1月13日至2021年8月7日分6次购进了河南鼎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豫新?复方地芬诺酯片,数量500瓶,进价16.5元/瓶,达康公司建议零售价19.80元/瓶;2021年2月22日购进了上海惠仁(夏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地芬诺脂片,数量60瓶,进价15.80元/瓶,达康公司建议零售价19.00元/瓶,均录入了“雨诺G3ERP”连锁门店药品销售软件。2、当事人于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先后27次直接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广西河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亚太?复方地芬诺酯片、河南鼎昌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豫新?复方地芬诺酯片共计2,030瓶,金额合计37,715元,未录入“雨诺G3ERP”连锁门店药品销售软件。 当事人购进的复方地芬诺脂片为含麻类处方药,规格均为100片/瓶,用于急慢性功能性腹泻及慢性肠炎。成份为:复方制剂,主要成份为盐酸地芬诺酯。规格均为:每片含盐酸地芬诺酯2.5mg、硫酸阿托品25ug。均有购进票据。当事人经营上述复方地芬酯片时,虽索取了供货方购进票据,但无验收记录材料,未查验购买者身份信息,未对其姓名和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未出具销售凭据,未能向购买者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未将复方地芬诺酯片验收上架置于处方药区,而是放置在隐蔽处进行销售;无处方和销售凭证档案材料;企业负责人杨发旺长期不在岗,未能履行质量管理职责;顾客购买处方药复方地芬酯片时,当事人未凭医师或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也没有履行处方审核配方职责直接进行销售。当事人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复方地芬酯片没有录入店内电脑的药品销售系统,无出入库记录。 当事人经营上述地芬诺酯片时通过微信或现金方式收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和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6500.00元
奇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