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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22789678571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生态工业园区振盛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19
(2021)浙0822民初109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浙江永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童**
常山县人民法院
2
2021-05-20
(2021)浙0822民初1096号
财产保险
丁**
浙江永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山支公司,童**
常山县人民法院
3
2019-12-03
人事争议
朱**
浙江永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常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4
2019-12-03
浙常山劳人仲案(2019)196号
朱**
浙江永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5
2019-03-22
(2019)浙0822民初29号
合同纠纷
浙江永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郑**
常山县人民法院
6
2019-03-13
(2019)浙0822民初29号
合同纠纷
浙江永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7
2019-01-30
(2019)浙0822民初29号
合同纠纷
浙江永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郑**
常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26
2019-03-22
(2019)浙0822民初29号
合同纠纷
浙江永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8462.32元
民事案件
2
2020-01-01
2019-06-14
(2019)浙08民终406号
合同纠纷
郑**、浙江永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18
2016-11-25
(2016)浙0822执252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永合化工有限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6-12-13
2016-10-31
(2016)浙08民终10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合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12-06
2016-11-29
(2016)鲁0781执恢313号
合同纠纷
浙江永合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清泽能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6-10-09
2016-09-12
(2016)浙0822民初237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永合化工有限公司与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6-09-21
2016-09-03
(2016)浙0822民初22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永合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6-04-19
2016-04-19
(2015)衢常商初字第5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合化工有限公司与宋*、浙江遂昌七彩文具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6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5-09-18
2015-09-18
(2015)浙民申字第1551号
劳动争议
樊**与浙江永合化工有限公司、上海连泓工贸有限公司常山分厂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8-20
2015-08-20
(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2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永合化工有限公司与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7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山应急罚决〔2026〕第000007号
2026年4月30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生态工业园区振盛路的浙江永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甲类罐区西侧厂房存放对硝基苯胺(序号2231)约68吨、邻氯对硝基苯胺(序号1413)约2吨,安全现状评价报告、50t/a光稳定剂中试项目(一期)苯并三氮唑类光稳定剂中试装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无上述2种原料;2.氢氧化钾、亚硫酸氢钠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在甲类罐区西侧厂房,未按设计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丙类仓库内;3.4号车间中试装置存放有4桶200L桶装乙胺(危化品)、吨桶装氨水(危化品)等危化品,均超过在役装置和中试装置的设计范围,也未存储在专用的危化品仓库内等行为,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70000.00元
常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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