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县城闫多云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多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522MA0GXE6T5U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坪头村玉珑湾小区1号楼1层4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城市监处罚〔2024〕30号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味湘邻牌香辣味柴火香干(净含量:25g、生产日期:20230.05.15、保质期9个月)共计4袋,该案涉香干共购进了1盒,30袋/盒,购进价格21元/盒,销售价格是拆盒零卖的,1元/袋,也就是30元/盒。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袋,剩余4袋予以扣押,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1元。
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味湘邻牌香辣味柴火香干(净含量:25g、生产日期:20230.05.15、保质期9个月)4袋;
2、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人民币2000整。
共计人民币2001元
2000.00元
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