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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音西王贤华水果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贤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181MA33Q54T3Y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音西福业路4-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融市监音西处罚〔2025〕23号
当事人于2024年08月01日以37.5元/箱的价格从个人无法查证处购进了规格为8.75千克/箱的香蕉150箱。于2024年08月11日以7.2元/千克的售价销售给福清市音西虽玉便利店香蕉2箱17.5千克共126元,同日销售给福清市龙田镇好佳旺便利店4箱35千克共232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香蕉于2024年08月13日在福清市音西虽玉便利店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4年08月12日在福清市龙田镇好佳旺便利店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日止,上述批次香蕉均已售完,因该批次香蕉属于百家货,认定为不合格批次的香蕉只有被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的香蕉,因此货值金额计为358元,违法所得计358元。 当事人于2024年07月17日以32.3元/箱的价格从无法查证购进了规格为8.75千克/箱的香蕉200箱,并以6.4元/千克的售价对外销售。其中于2024年07月31日以7.18元/千克的售价销售给福州市福旺多商贸有限公司香蕉3箱26.25千克共188.48元。当事人销售给福州市福旺多商贸有限公司的香蕉于2024年07月31日在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及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香蕉均已售完,因该批次香蕉属于百家货,认定为不合格批次的香蕉只有被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的香蕉,因此货值金额计为188.48元,违法所得计188.48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香蕉,已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已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如实记录购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以来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香蕉中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主观故意造成的,且当事人已按规定建立并执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并保存了相关凭证,截止当前,未收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报告。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及时自查整改进行改正。当事人的情形符合闽市监规〔2024〕2号文件中《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中序号20所指的情形,建议予以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6.48元;2、处以罚款25000元。
罚款(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46.48元)
25000.00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1
2
融市监音西处罚﹝2023﹞17号
当事人于2022年08月02日从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塔尾村村民柯进跃以40.92元/件的价格购进香蕉20件(12千克/件),并以48元/件(4.00元/千克)的售价对外销售(其中2022年08月16日销售给福清市龙田家乐华便利店的2件售价为71.52元/件(5.96元/千克))。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香蕉在福清市龙田家乐华便利店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及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香蕉均已售完,货值金额计1007.04元,违法所得计1007.04元。 当事人购进香蕉,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如实记录该批次香蕉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含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限量要求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香蕉,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如实记录该批次香蕉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07.04元; 2、处以罚款50000元; 3、警告。
50000.00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3
融市监音西罚〔2023〕17号
当事人于2022年08月02日从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镇塔尾村村民柯进跃以40.92元/件的价格购进香蕉20件(24斤/件),并以48元/件(2.00元/斤)的售价对外销售(其中2022年08月16日销售给福清市龙田家乐华便利店的2件售价为71.52元/件(2.98元/斤))。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香蕉在福清市龙田家乐华便利店经厦门泓益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及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之日止,该批次香蕉均已售完,货值金额计1007.04元,违法所得计1007.04元。 当事人购进香蕉,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要求如实记录该批次香蕉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含量超过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限量要求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警告,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7.04元)
50000.00元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2-2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