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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华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益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2005965036793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曙光路国际陶瓷广场C栋31号店(备案经营场所:高铁商务区站前一路北侧地下空间西侧店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市监处罚﹝2025﹞172号
经查明,景德镇市华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从珠山区东恒电动车行采购了53台电动自行车,采购价500元/台,采购货款共计26500元,锂电池是当事人公司租赁电池每月30元/个,损坏丢失电池每个赔偿200元。 上述53台电动自行车,经我局委托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确认,检验结果中被鉴定车辆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整车质量、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的标准要求。 据当事人称,当事人于2024年6月3日从珠山区东恒电动车行采购了53台电动自行车,价格500元/台,(不含电池),采购货值共计26500元。在购进上述53台电动自行车后,为便于经营,对其进行了改装(根据需要加装了鞍座、安装了锂电池),改装鞍座是从珠山区东恒电动车行采购的,采购价格70元/个,采购了53个,采购金额共计3710元,锂电池是当事人从珠山区东恒电动车行租赁的,具体详见双方租赁合同。 鉴于当事人涉案电池为租赁使用状态,而非其所有。参照全新电池的市场采购价格来估算其货值,不符合租赁物的实际经济价值逻辑,且无法合理反映当事人因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损害或不法利益。依据当事人与出租方签订的电池租赁合同相关条款,当电池发生丢失、损坏时,其赔偿标准已明确约定为每组200元保证金。基于上述合同约定及对货值认定的审慎考量,并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释义,“这里所说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照上述各条对服务业的经营者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处罚基数应是服务业的经营者违法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包括已使用和未使用的产品的总的货值金额”,我局认定本案电池的货值金额为每组200元。 经核算,本案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采购价500元/台、采购配件70元/套、电池每组200元),采购车辆53台,采购配件53套,租赁电池53组,故认为采购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40810元整。 此外,经查明,景德镇市华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采取混合经营模式,其店内不仅开展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还同时开展汽车租赁业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开业至今营业额、租房、物业、电费凭证,核算后电动车租车收入共计89320元。当事人的房租共计58590元,物业共计:6510元,电费共计21059元,租赁电池共计16960元,总支出(含电动车和汽车租赁)共计103119元。由于两类业务的经营成本在财务上无法独立区分和核算,这意味着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直接成本已与汽车租赁业务的成本深度融合,无法从中剥离并单独计量。因此,鉴于混合经营的特性,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因其成本无法精确分离和量化,而无法被准确计算。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景德镇市华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货值金额是40810元整,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共计53台(裸车); 2、处货值金额0.7倍的罚款,计28567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8567元整,上缴国库。
28567.00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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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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