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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开发区美加洁餐具清洗服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顺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MA496NPD3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九阳大道35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4﹞10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9日注册登记,核准在城南开发区郢都路(荆州市松柏实业有限公司内)从事高温蒸煮餐具消毒服务。于2019年3月搬迁至荆州区九阳大道35号经营,一直未办理住址变更登记。2024年4月20日,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登记住所与现经营住所不符,遂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提交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申请书》、《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等材料到我局办理了住所变更登记。2024年5月9日,我局收到荆州区城南街道办事处《关于城南开发区美加洁餐具清洗服务中心、城南开发区李成冷冻食品经营部擅自建房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城南开发区美加洁餐具清洗服务中心、城南开发区李成冷冻食品经营部两家企业均位于城南街道办事处九阳工业园赛斯有限公司厂区内。经核实,这两家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于2016年前后擅自建设,均未取得规划审批许可,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钢构厂房。”经核实,2016年3月,当事人投资人王顺州与其合伙人王小梅与荆州赛斯羽绒服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凭合同》。2019年9月23日,当事人投资人王顺州作为荆州市恒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与荆州赛斯羽绒服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凭合同》,以120万的价格承租其3333平方土地,土地使用权租凭期限自2016年3月25日至2064年6月6日。2016年8月,当事人未经荆州赛斯羽绒服制品有限公司同意,在未取得规划审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违建1050平方,2022年6月擅自违建了1140平方,其中900平方用于当事人餐具清洗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2024年4月22日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四、承诺内容“4.如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许可擅自改变用途,申报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将立即办理住所(经营住所)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荆区市监责改〔2024〕N3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于2024年5月27日前到登记部门办理住所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4月22日至5月23日期间,当事人共配送清洗消毒餐具336件,共计22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的裁量规则,责令改正,鉴于当事人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至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20元,处以罚款100000元,合并执行1022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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