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鸿发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悦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MA06XRQM1E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道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副食区商贸楼2号楼A-2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队市监处罚﹝2024﹞33号
2024年3月22日,我局接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CCS24030011),食品名称:乌鸡;检疫日期:2024-03-02;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宝坻区宝惠食品经营店;检验报告(NO:CCS24030011)中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2日对天津市宝坻区宝惠食品经营店的经营者进行询问,该批次乌鸡是从天津鸿发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2024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鸿发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乌鸡。我局采取询问等方式进行了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7日从天津市丰野贸易有限公司购进5件,每件7只(9kg),合计购进35只乌鸡,合计重量是45kg,购进单价是170元/件,购进总价是850元。该批次乌鸡(检疫日期:2024-03-02),经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乌鸡于2024年3月5日销售给天津市宝坻区宝惠食品经营店10只乌鸡,合计12。37kg,其余已全部零售,销售单价是32。4元/kg,共计销售总价为1458元。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乌鸡行为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458元,违法所得1458元。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458元。
10000.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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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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