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格丽都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李松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093757191B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一街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
2022-08-25
(2022)津0101民初688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格丽都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亿乐家百货店,叶**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武市监崔罚﹝2025﹞36号
经查,当事人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一街村。当事人使用电子秤(型号为LS-615,制造厂家为厦门顶尖电子有限公司)作为超市的散装食品称重用的计量工具以及称重结算系统,当事人所用电子秤按照出厂时的常规设置,称重的物品重量显示为小数点后3位数(显示十分位、百分为和千分位数字),称重系统按照“单价×重量=总价”的方式进行计算,总价为显示小数点后2位(显示十分位和百分位数字)。称重系统在设置时,对总价的设置存在小数点后第二位(百分位)存在遇数字1、2、3、4舍去不计,遇数字5、6、7、8、9时则自动进一位到小数点后第一位(即十分位),即存在“四舍五入”的计算方式对超市散装称重食品进行自动结算,未按实际消费金额收取。因上述电子秤没有记忆功能,称量过的商品及打印过的商品价签都没有记录,未能统计以往多收取的价款,根据本案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应收价款为2。8778元,当事人实际收款为2。9元,故认定多收价款为0。0224元,其他在计量过程中多收的价款无法认定。
1。罚款199。9776元;2。没收违法所得0。0224元,罚没合计200元。
199.98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2
津武市监崔罚﹝2025﹞37号
经查,当事人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一街。当事人于2025年1月2日和2025年2月15日从天津市河北区万事达鑫海带批发部购进“芋丝”(原商品条码:6973400700037)4箱(80盒)。当事人进货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因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有联营合作的模式,为了与当事人独立经营的商品进行区分,方便在销售上述“芋丝”商品时与联营合作商进行结算,当事人以自行打印条码(2250408002504)价签覆盖原商品条码的方式,在扫码结算时单独列入联营商品。
1、罚款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1元,罚没合计511元。
400.00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9
3
津武市监崔罚〔2025〕3号
我局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经营的木糖醇豆浆粉和红豆薏米豆奶粉,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Q/SH 0001S-2023《冲调方便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上述批次木糖醇豆浆粉16袋在售,未发现上述批次红豆薏米豆奶粉,经当事人确认已全部销售。
没收16袋木糖醇豆浆粉
-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7
4
津武市监崔罚〔2024〕53
经查,当事人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在天津市武清区崔黄口镇一街村,牌匾名称为新时代购物中心。当事人于2024年5月2日从天津市静海区修远成食品经营部购进“龙顺祥 天津特产精品酥组合”10盒,每盒16元,合计160元。截至案发,当事人售出9盒,每盒售价20元,售价合计180元,共盈利36元。当事人进货时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经生产厂家确认,上述“龙顺祥 天津特产精品酥组合”(内含8块独立小包装糕点,分别为绿豆酥、纯莲子酥、纯豆酥、山核桃酥、松仁一口酥、杏仁一口酥、椒盐麻香酥、花生酥),外包装及其内部8块糕点小包装的配料表均为:玉米淀粉、食用葡萄糖、大豆油、麦芽糖、花生酱,食品添加剂(对应标签食品用香精)。上述食品组合中不同口味的酥系列产品,仅根据不同口味添加不同的食用香精,其食品名称未能清晰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
没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龙顺祥天津特产精品酥组合”1盒
-元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