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统新 | 注册资本:47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23745877106Y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新华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9
(2025)甘0723民初227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来*,季**,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上海天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疆新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
临泽县人民法院
2
2025-11-10
(2025)甘0723民初2278号
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新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
临泽县人民法院
3
2025-04-08
(2024)甘01知民初103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海南芙锐思植物新品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3-21
(2024)甘01知民初103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海南芙锐思植物新品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4-06-26
(2023)甘01知民初82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哈尔滨和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同心县金色秋天农资经销部,新疆源乐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4-25
(2023)新01知民初1号
知识产权权属
哈尔滨和冠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伊利源乐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04-18
(2023)甘0723民初521号
种植回收合同纠纷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
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
临泽县人民法院
8
2022-08-24
(2022)甘0702民初315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代*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9
2022-08-23
(2022)甘0702民初315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代*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1-03-23
(2019)甘07民初28号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8
(2025)甘0723民初227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新疆新实良种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天津市聚盛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玉米研究所有限公司;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临泽县人民法院
2
2025-09-23
(2025)甘0723民初2278号
执行异议之诉
新疆新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季桂英;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新疆新实良种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雷;新疆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上海天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聚盛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来淮;张家口市玉米研究所有限公司;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临泽县人民法院
3
2025-08-18
(2025)甘0723执异19号
合同纠纷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
上海天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季桂英;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来淮;王雷;张家口市玉米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联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新疆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天津市聚盛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新实良种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投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临泽县人民法院
4
2025-06-24
合同纠纷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
新疆新实良种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聚盛泰投资有限公司,新疆中企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新疆盛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季桂英(公民身份证号320624197111131223),来淮(公民身份证号650102194607051611),王雷(公民身份证号650103196210223273)
执行文书、拍卖
临泽县人民法院
5
2013-08-24
(2013)张中民终字第152号
合同纠纷
刘**
张**,刘**,郭**
裁判文书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8
2020-11-10
(2020)甘0723民初1957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与德农种业股份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5-09
2019-11-19
(2019)甘07执53号之二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0-22
2019-09-26
(2019)甘0723执1018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8-23
2019-04-24
(2019)甘0723执182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105833.52元
执行案件
5
2018-08-07
2018-07-26
(2018)甘民申875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王*与贺**、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05-13
2017-11-30
(2017)甘0723民初2080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与张掖市裕晟种业有限公司、王*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9937.76元
民事案件
7
2018-04-11
2014-02-18
(2014)张中民终字第146号
劳动争议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8-04-11
2018-03-21
(2018)甘07民终216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王*、贺**与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张掖市裕晟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04-11
2017-11-30
(2017)甘0723民初2080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与张掖市裕晟种业有限公司、王*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9937.76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4-11
2018-03-21
(2018)甘07民终216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王*、贺**与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张掖市裕晟种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泽)市监罚﹝2025﹞128号
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时,发现场区内从业人员张之鹏驾驶1辆平衡重式叉车正在从事叉车作业,车辆铭牌显示型号:CPD;配置号:35-XAJ4-I;车架号:XAIPJ351H9LA86904;特种设备代码:5110330092025P5886;产品编号:83BE15301;自重4910KG;额定起重量3500KG,该部叉车未悬挂场内机动车辆号牌(使用证登记编号),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识。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结束时,当事人始终不能提供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临市监特令〔2025〕3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场区内从业人员张之鹏驾驶1辆平衡重式叉车正在从事叉车作业,车辆铭牌显示型号:CPD;配置号:35-XAJ4-I;车架号:XAIPJ351H9LA86904;特种设备代码:5110330092025P5886;产品编号:83BE15301;自重4910KG;额定起重量3500KG,该部叉车未悬挂场内机动车辆号牌(使用证登记编号),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识。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结束时,当事人仍不能提供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临市监特令〔2025〕4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决定立案调查。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就2025年10月15日发现当事人厂区内从业人员驾驶未悬挂场内机动车辆号牌(使用证登记编号)平衡重式叉车正在从事叉车作业,执法人员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等相关情况进行询问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资料。执法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当事人近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信息。本案于2025年11月20日调查终结,按普通程序处理,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因生产需要,于2025年10月9日购进了2台新叉车,当时正值生产高峰期,未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就擅自使用。2025年10月15日在收到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未按照责令整改要求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至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仍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核实当事人近两年内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及我局有管辖权的事实;2.2025年10月15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场区开展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正在使用的1台产品编号为83BE15301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事实;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临市监特令〔2025〕3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事实;4.2025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公司开展检查时,当事人的编号为83BE15301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仍然在使用的事实;5.2025年11月13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临市监特令〔2025〕41号)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禁止使用未经登记的叉车的事实;6.《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入场时间以及自主产权、用途和未经登记擅自使用的事实;7.2025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音像记录1份、照片3张,证明2025年11月13日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登记的叉车以及当事人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事实;8.当事人提供的叉车采购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与张掖市鑫杭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购买叉车的事实;9.甘肃省特种设备监管全周期集成应用平台设备安装告知库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申报的设备投用日期为2025年10月9日的事实;10.当事人提供的张之鹏特种设备作业员N1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叉车司机张之鹏具备驾驶叉车的资质;11.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1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9日全权委托公司场长王方喜配合调查处理该案的事实。2025年11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泽市监罚告〔2025〕90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本局提出任何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处以11000元罚款。
11000.00元
临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