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时宸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时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0MA7AQ7BXX0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16号保利·领秀前城翎峯台1号楼一层11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青市监处罚〔2023〕591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路16号保利?领秀前城翎峯台1号楼一层113号商铺)内将“贵州茅台酒 500ml 53%”3瓶(瓶身编码:202212232022-004A1013721、202101092020-048AH08181、202212102021-188AF013752)、“海之蓝 480ml 52%”4瓶(瓶身编码:F9ACA601223、F9ACA601287、F9ACA601095、F9ACA6010901)与“海之蓝 480ml 46%”2瓶(瓶身编码:F284A603405、F284A603349)放置店内等待出售。“贵州茅台酒 500ml 53%” 销售价¥2900元/瓶,进货价为¥2820元/瓶,“海之蓝 480ml 52%” 销售价 ¥160元/瓶,进货价为¥110元/瓶,“海之蓝 480ml 46%” 销售价 ¥160元/瓶,进货价为¥110元/瓶。上述商品的案值金额合计人民币9660元整;调查期间,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相应商品的进销存台帐及票据等有关材料,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另查明,涉案注册商标详情如下:1.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在33类商品上使用的海之蓝商标,注册号为4662735,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利口酒);含酒精液体;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苦味酒;料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食用酒精。2.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在33类商品上使用的贵州茅台商标,注册号为3159141,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含酒精液体;料酒;食用酒精;苦味酒;开胃酒;葡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商品的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任何授权文书。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代理人进行鉴定,上述商品均属于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 500ml 53%”3瓶、“海之蓝 480ml 52%”4瓶、“海之蓝 480ml 46%”2瓶;
2.罚款9660元(玖仟陆佰陆拾元整),上缴国库;
9660.00元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