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鲜购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千可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7MABMFBR94K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人民路4555号苏州繁花商业中心5栋B5-103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4
(2024)苏0507民初1117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江阴市爱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美鲜购超市有限公司,晋江正达制球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9
(2024)苏0507民初1117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江阴市爱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正达制球有限公司,苏州美鲜购超市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8
(2024)苏0507民初11168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浙江宇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鲜购超市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1-08
(2024)苏0507民初1116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枣庄市山亭区满香源食品厂,苏州美鲜购超市有限公司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相市监处罚〔2025〕X00112号
经查:2025年5月30日、6月27日,接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有超过保质期食品汉堡橡皮糖果、思宏新疆灰枣在售。当事人承认于2024年5月30日销售给举报人超过保质期食品汉堡橡皮糖果1个,生产日期:2024年4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承认于2025年6月22日销售给举报人超过保质期食品思宏新疆灰枣1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6日,保质期:12个月。
上述汉堡橡皮糖果,销售价5.9元/个,货值金额5.9元,违法所得5.9元;思宏新疆灰枣,销售价16.8元/袋,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16.8元。至案发,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台账,能够查证属实的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共计货值金额22.7元,违法所得22.7元。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7元;
2.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322.7元,一并上缴国库。
300.00元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5
2
相市监处罚﹝2024﹞159号
经查:2023年11月14日,我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南京市质量发展与先进技术应用研究院)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600×(400+80)㎜×0.030㎜,生产企业:安徽省桐城市德隆塑业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本体外附件项目不符合GB/T 21661-2020《塑料购物袋》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在售。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4日收到邮寄的《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复检。 上述塑料购物袋,当事人从安徽省桐城市德隆塑业有限公司购进2000个,进货价0.12元/个,销售价0.2元/个。至案发,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160元。 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交了供应商安徽省桐城市德隆塑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和该批次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的检测合格报告。
罚款金额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元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