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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多恩生活用品商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朴美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5MA7GT67N1R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延边州龙井市吉胜街滨河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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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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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26号
经查,1.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亲属金英淑处获赠无生产企业名称、厂址、许可信息等信息“黑果醋”10瓶,以35元每瓶价格售出2瓶,售出金额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因此,当事人获违法所得70元。亲属金英淑称上述“黑果醋”(10瓶)为本人购于图们市早市,现金支付购买,无购进票据,听闻销售人员称该产品对胃好,遂购进赠予当事人,因本人年事已高且生病,记不清当时购进价格,因此,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50元,有当事人亲属金英淑通话记录视频及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为证。 2.当事人于2022年6月17日从微信名为rks韩国代购(当事人称其为弟弟)处购进无中文标签“NMN”、“SUPRA”、“CUCA-MP”、“CUCA-GB”、“CUCA-ET”、“CUCA-BC”产品共38瓶,共计人民币4012元,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无购进票据。当事人称上述“NMN”、“SUPRA”、“CUCA-MP”、“CUCA-GB”、“CUCA-ET”、“CUCA-BC”产品均为本人及爱人食用,从未售卖,2023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时,展示柜内摆放上述产品大多为空瓶,仅有剩余4瓶正在食用,即2023年10月23日现场扣押的4瓶,“NMN”、“SUPRA”产品共9瓶,60粒/瓶,1粒/次/日,“CUCA-MP”、“CUCA-GB”、“CUCA-ET”、“CUCA-BC”产品共29瓶,30粒/瓶,1粒/次/日,自2022年7月食用至2023年10月,依当事人所述,2人共食用“NMN”、“SUPRA”产品540粒,“CUCA”等产品870粒,按常理,保健品日服用量至少1粒,自2022年7月食用至2023年10月,其服用时间跨度为450日,因此,我们认为,当事人所述内容可采信。截至目前,我局未收到有关上述产品的投诉举报。因当事人称微信名为rks韩国代购与当事人此前已互删微信,且执法人员登录个人微信查询“rks”时,查询界面显示“该用户不存在”,故此微信名为rks韩国代购现已无法取得联系。 3、2023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发现的“标识NMN功效作用宣传材料,内有免疫之王、对抗新冠后遗症最强保健品、全球首创的SUPRA宣传材料以及内有疾病控制率等内容的不同癌症治疗后患者肿瘤反应展板,15分钟消灭癌细胞,提升免疫力100%,补充阳气50%”宣传内容,当事人称其内容为网上自行查找,并前往打印社制作,打印社共收取打印费370元,有微信转账记录为证,无票据。2023年10月20日现场核实时,当事人已主动自行整改,执法人员未发现上述宣传材料。 4、当事人于2022年2月16日注册龙井市多恩生活用品商店,最近一次变更日期为2022年6月17日,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化妆品零售;服装服饰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因当事人存在经营预包装食品行为,预包装食品经营为备案事项,因此当事人存在应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经营预包装食品登记事项而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果醋”及“CUCA”等食品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处罚,因当事人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共计4362元,应适用关于印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第九节229违法“一般”的规定,予以自由裁量,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果醋”7瓶半、无中文标签“CUCA-MP”产品1瓶(剩22粒)、“CUCA-ET”产品1瓶(剩2粒)、“CUCA-BC”产品1瓶(剩29粒)、“CUCA-BC”产品1瓶(剩16粒);(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处五千元罚款。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此,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行为为应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经营预包装食品登记事项而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前往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增加“预包装食品经营”登记事项登记及备案。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果醋”7瓶半、无中文标签“CUCA-MP”产品1瓶(剩22粒)、“CUCA-ET”产品1瓶(剩2粒)、“CUCA-BC”产品1瓶(剩29粒)、“CUCA-BC”产品1瓶(剩16粒);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处五千元罚款。同时,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前往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增加“预包装食品经营”登记事项登记及备案。 (详细内容见扫描件)
5000.00元
龙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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