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唐小茄美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亮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ALQ1TE8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平塘县金盆街道中央大街8栋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综执〔市政〕罚决字〔2024〕第006号
平塘塘县唐小茄美食店2024年7月13号占用公共场地(停车位)堆放杂物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元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7-22
2
平市监处罚[2023]187号
经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为注册标记,当事人未注册有“唐小茄”商标,在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标志。当事人于2022年11月制作悬挂“唐小茄? 烧烤 铁板鲫鱼 牛肉串 碳烤小串,唐小茄,订餐电话18885429328”字样的门头广告牌,因当事人未制作经营收支台账或其他经营明细,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经营成本,故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一、2023年11月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处开门营业状态、经营场所门头广告牌上标注有“唐小茄?”注册商标标志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或其他商标注册证明材料的事实;
证据材料二、 对当事人经营者陈亮江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注册“唐小茄”商标,但在制作门头广告牌时标注有“唐小茄?”注册商标标志的事实及当事人因未能提供经营收支明细或其他经营情况证明材料,无法计算营业额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材料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和当事人经营者陈亮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当事人的经营主体和被调查询问人资格。
证据材料四、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图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平塘县唐小茄美食店处开门营业状态,在该店门头广告牌上标注有“唐小茄?”注册商标标志和当事人经营者陈亮开的丈夫杨帮友(身份证号码:522727198208280311)现场陪同检查的事实;
证据材料五、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图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在我局现场检查后及时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的提供者均已签字或盖章确认。
罚款0.12万元#
12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