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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旭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力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21MACDCAYF2P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敖伦布拉格镇敖伦布拉格产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蒙古阿交罚﹝2025﹞03第0013号
2025年5月16日09时46分,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508线公路63公里500米处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赵军平驾驶蒙L35718、蒙LH372挂欧曼牌六轴重型半挂货车;从省道S508线100公里处石墨烯厂区附近河槽阿拉善盟旭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取砂区疑似超过标准装载河砂拉运到磴口县。2025年05月16日10时17分,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和驾驶员对拉运河砂的车辆进行了共同称重检测,检测结果为:赵军平驾驶的蒙L35718、蒙LH372挂欧曼牌六轴重型半挂货车车货总重97.56吨,超限48.56吨,超限99.1%。并对驾驶员进行了调查询问。2025年05月17日,对阿拉善盟旭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高建平进行询问调查,确认阿拉善盟旭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河砂超过标准装载源头单位。阿拉善盟旭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构成为赵军平驾驶的蒙L35718、蒙LH372挂欧曼牌六轴重型半挂货车不按标准装载、配载货物行为。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规定。阿拉善盟旭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年内第2次被查处,根据阿拉善盟旭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违法情形属于一般等级。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货物运输管理部分第85项“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处罚。轻重等级:一般、第2次被查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阿拉善盟旭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2025-05-17
2
内蒙古阿交罚﹝2025﹞03第0012号
2025年4月29日18时36分,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S508线公路64公里350米处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渊顺藩驾驶蒙L98392、蒙L6A87挂豪瀚牌六轴重型半挂货车拉运河砂疑似超限车辆。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渊顺藩驾驶蒙L98392、蒙L6A87挂豪瀚牌六轴重型半挂货车从省道S508线100公里处石墨烯厂区附近河槽内装载河砂拉运到磴口县,途径S508线公路64公里350米处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经现场询问渊顺藩得知阿拉善盟旭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雇佣渊顺藩驾驶蒙L98392、蒙L6A87挂豪瀚牌六轴重型半挂货车在省道S508线100公里处石墨烯厂区附近河槽内超过标准装载河砂。2025年04月30盟局执法人员在S508线公路56公里950米处开展打非治违路检路查过程中。分别发现赵军平驾驶蒙L35718、蒙LH372挂欧曼牌六轴重型半挂货车;高怀怀驾驶蒙L91661、蒙L2H89挂北奔牌六轴重型半挂货车;孔庆红驾驶蒙L57390、蒙L7T69挂解放牌六轴重型半挂货车从省道S508线100公里处石墨烯厂区附近河槽阿拉善盟旭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取砂区疑似超过标准装载河砂拉运到磴口县。2025年05月01日,盟局执法人员分别和4名驾驶员对4辆拉运河砂的车辆进行了共同称重检测,检测结果为:渊顺藩驾驶的蒙L98392、蒙L6A87挂豪瀚牌六轴重型半挂货车车货总重66.02吨,超限17.02吨,超限34.7%;赵军平驾驶的蒙L35718、蒙LH372挂欧曼牌六轴重型半挂货车车货总重82.84吨,超限33.84吨,超限69.06%;高怀怀驾驶的蒙L91661、蒙L2H89挂北奔牌六轴重型半挂货车车货总重92.28吨,超限43.28吨,超限88.3%;孔庆红驾驶的蒙L57390、蒙L7T69挂解放牌六轴重型半挂货车车货总重72.96吨,超限23.96吨,超限48.9%。并分别对4名驾驶员进行了调查询问。2025年05月03日,对阿拉善盟旭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高建平进行询问调查,确认阿拉善盟旭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是河砂超过标准装载源头单位。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货物运输管理部分第85项“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处罚。轻重等级:较轻、初次被查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阿拉善盟旭伦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2025-05-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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