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良安陶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良 | 注册资本:9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13MA35JAFE8D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杞木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湘市监处罚〔2025〕219号
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叉车(编号14BD20331)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编号:湘市监特令字〔2024〕06-38号),要求当事人在限期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叉车(编号14BD20331)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改复查意见书》(编号:湘市监特〔2025〕06-38号)。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开始使用上述叉车(编号14BD20331),截至案发时止该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