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9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球生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KLJTH2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4
(2025)鄂0115民初351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武汉市东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王*,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6
(2024)鄂0115民诉前调109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武汉市东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王*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3
2025-01-08
(2024)鄂0105民初14223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4
2023-12-04
(2023)鄂0192民初165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万*,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2-05-17
(2022)鄂1121民初7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李**,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黄冈市团风县人民法院
6
2021-11-22
(2021)赣0425民初21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聂*,聂**,聂*
戴**,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永修县人民法院
7
2021-05-14
(2021)鄂0115民初2648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8
2021-01-27
(2021)鄂0115民初7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9
2021-01-2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10
2020-11-27
(2020)鄂0115民初6528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6
2022-06-13
(2022)鄂1121民初7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李**、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9176.9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4-29
2021-02-24
(2021)鄂0115民初7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0-19
2020-09-15
(2020)鄂0115民初32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与付**、湖北万鑫腾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9116.44元
民事案件
4
2020-01-03
2019-12-31
(2019)鄂0702民初59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与胡**、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2-11
2019-12-03
(2019)鄂1127民初39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彭**与丁*、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6428.30元
民事案件
6
2019-12-02
2019-09-19
(2019)鄂1202民初39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徐**等与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2-02
2019-10-15
(2019)鄂1202民初421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陶**与刘**、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60908.72元
民事案件
8
2019-10-14
2019-03-13
(2019)鄂0115执11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百特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50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19-07-16
2019-07-08
(2019)鄂01民终5431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3-29
2018-12-18
(2018)鄂0115民初30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百特物流有限公司与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605.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交综咸宁崇阳超罚﹝2026﹞10号
2026年02月03日19时00分,当事人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的驾驶员陈勇驾驶车辆鄂AUA779(黄)/鄂L3958挂(黄)装载石子,从崇阳县桂花泉镇到通山县途经咸赵线K49+100M,因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被崇阳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治超中队执法人员段祥云、李国斌(执法证号分别为171****7026,171****7029)查获。该车为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为49.00吨。2026年02月03日20时12分经崇阳县下津治超检测站检测仪科学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6.50吨,超限重量:7.50吨,超限率:15.31%。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武汉安达四海物流有限公司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的行政处罚。
3500.00元
崇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2
鄂交综黄石冶六罚﹝2025﹞193号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罚款肆仟元
4000.00元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07
3
鄂交综咸宁超罚﹝2025﹞3号
违法超限运输
罚款4000元
4000.00元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2-17
4
鄂嘉交执﹝2024﹞010045
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罚款
5000.00元
嘉鱼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09
5
鄂赤交罚(2024)1135号
违法超限运输
罚款
5500.00元
赤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15
6
鄂冶交综执罚﹝2024﹞6010027号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罚款壹万元
10000.00元
大冶市交通运输局
2024-03-01
7
鄂赤交罚(2023)1156号
违法超限运输
罚款
11500.00元
赤壁市交通运输局
2023-10-25
8
苏苏江江城执罚决﹝2023﹞00013号
2023年3月15日晚,你公司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联北路与湖心西路交叉路口往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3月15日晚,你公司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联北路与湖心西路交叉路口往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江陵街道办事处
2023-05-08
9
惠阳秋长行执罚字﹝2023﹞11号
2023年3月14日,当事人武汉安达四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车牌号鄂AMP691、拖挂牌号冀D00W2挂的车辆在秋长街道维布苦练坝地段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33立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法人)名称:武汉安达四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及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LJTH2D 住所(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1号(3) 本单位于2023年3月14日对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3月14日使用车牌号鄂AMP691、拖挂牌号冀D00W2挂的车辆在秋长街道维布苦练坝地段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33立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第C208.25.1项 ),你(单位)的违法行属于从重裁量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 年 月 日到本机关 接受处理?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不得再从事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活动;2.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圆整(¥:30000)。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 (详见《惠州市惠阳区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 (印章)              2023年4月21日
30000.00元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秋长街道办事处
2023-04-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