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骆马店化肥销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明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7MA6HLQRX0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凤冈县绥阳镇金鸡村骆马店组5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2024]113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化肥经营活动。2024年3月20日,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其经营的金正大硫酸钾型复合肥料(15-15-15,总养分≧45.0%,每包40公斤)进行监督抽样,当时抽样基数为150包。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收到该批复合肥料的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但该批不合格复合肥料在收到报告时就以经处理完毕(自己销售18包,公司召回132包)。该批不合格复合肥料进价每包125元,150包共计货值金额18750元;公司召回132包,经营者销售18包,以每包130元销售,获利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该批不合格复合肥料的《检验报告》,编号:JD/FL/240052,以及抽样工作单各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证据二: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共2页 、现场图片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批不合格肥料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的2次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共8页。当事人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一是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料的事实;二是证明该批不合格肥料来源、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三是证明其经营主体合法且具有承担履行民事主体的能力。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证明书、召回函、发货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
证据五:证人何啟贵的调查笔录1份共3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批不合格肥料的批发价格和产品的召回情况。
证据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从留言1份。证明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
上述证据证明事项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罚款1.87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8750.00元
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