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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东山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争光注册资本:15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6MA79GLR710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玫瑰小镇天津工业园区温州产业园15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5)77号
在你公司2024年3月6号记账凭证发现,2024年3月1日张作梁向东山物流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2200711,发票号码:42156097,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发票金额:98019.80元,税额:980.20元,价税合计:99000.00元),核实情况如下: 在你公司2024 年 3月记字第11号记账凭证,2024年3月记字第15号凭证发现东山物流公司已将张作梁开具的上述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税前扣除。 在你公司2024年3月6号记帐凭证发现,东山物流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尾号2185)于2024年2月27日给张作梁私人账户(尾号4677)支付99000.00元。 你公司让张作梁于2024年2月29日通过微信给桂迎宾私人账户(尾号7819)转账100000.00元。经核实,东山物流公司让桂迎宾接受上述钱款,购销双方之间构成资金回流,资金回流比例为100%。 综上,你公司在与开票方未发生实际业务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上述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6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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