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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赵嘉华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嘉华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MA1C46MR9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三道街5号2栋1层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6〕74号
因当事人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本局2025年5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岳晓明、迟永才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黑龙江省赵嘉华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三道街5号2栋1层2号。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C46MR9H,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黑卫医证营字哈香第2022019号,法定代表人:赵嘉华,联系电话:1850466236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4月24日,我局收到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哈市监稽字[2025]298号)反映黑龙江省赵嘉华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涉嫌医保重复结算药品的问题。 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赵嘉华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闭店装修。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黑龙江省赵嘉华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仍闭店装修,电话联系店长要求到场配合检查,现场查询计算机系统采购报表可见该企业2024年12月12日购进20盒药品丹栀逍遥丸(批号242466),该企业提供了上述20盒药品丹栀逍遥丸的随货同行单、发票、检验报告和供货方资质等,现场未见到药品丹栀逍遥丸,已全部售空。 2025年5月27日、2025年6月4日,经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赵嘉华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店长李丽及郝筠询问,得知该企业员工郝筠陪同孙明芳于2024年12月7日从哈尔滨海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乐松店购买药品丹栀逍遥丸2盒(批号240570),单价39.8元/盒,购药原因为医保局要求开具处方流转后方可正常使用医保结算业务,提供了购药小票和发票,其中一盒顾客拿走,另一盒郝筠拿回门诊随手置于门诊办公桌上,2024年12月12日,新购入的20盒丹栀逍遥丸(批号242466)与办公桌上的1盒丹栀逍遥丸(批号240570)混入一起,2025年2月6日患者张桂荣以26.24元/盒的价格买入4盒含被混入的1盒,销售的1盒丹栀逍遥丸(批号240570)当事人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发票、供货方资质、检验报告等材料。 案件调查终结后经法制审核通过,于2025年7月23日,我局进行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并于2025年8月5日将《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2025年8月6日当事人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听证会,由于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交了新的证据,2025年9月8日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上决定本案件重新进行调查。 2025年9月11日、2025年9月12日、2025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省赵嘉华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嘉华、员工郝筠、孙明芳分别进行询问调查。得知黑龙江省赵嘉华中西医门诊有限公司委托员工郝筠、孙明芳于2024年12月7日从哈尔滨海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乐松店购买药品丹栀逍遥丸2盒(批号240570),单价39.8元/盒,购药原因为医保局要求开具处方流转,门诊提供了购药小票和发票。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海晖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乐松店进行现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
2026-02-11
2
哈医保罚决字〔2025〕第74号
该门诊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对违法行为给予1倍罚款
150000.00元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2025-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