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春娥 | 注册资本:500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61BKW74C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马垭大道91号(自驾游集散中心1#楼)4层附10-0011-001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6
(2024)渝0116民初19761号
劳动争议
张**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
2024-09-05
(2024)渝0103民初21446号
劳动合同纠纷
范**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
2024-04-29
(2024)渝0116民初1166号
劳动争议
张**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4
2024-03-19
(2024)渝0116民初1166号
劳动争议
张**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5
2024-01-03
(2023)渝0103民初25534号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北京致合创略咨询有限公司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6
2023-11-08
(2023)渝0103民初18623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本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7
2023-11-08
(2023)渝0103民初18622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本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8
2023-09-05
(2023)渝0103民初25534号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北京致合创略咨询有限公司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11
(2023)渝0103民初25534号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北京致合创略咨询有限公司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
2024-05-14
(2024)渝0116民初1166号
劳动争议
张**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3
2024-03-13
(2023)渝0103民初18623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本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4
2024-03-13
(2023)渝0103民初18622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本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5
2024-03-12
劳动争议
张**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6
2023-11-02
(2023)渝0103民初25534号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北京致合创略咨询有限公司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7
2023-09-21
(2023)渝0103民初25516号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北京致合创略咨询有限公司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8
2023-09-07
(2023)渝0103民初18623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本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9
2023-09-07
(2023)渝0103民初18622号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上海本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旗手汽车(重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2-12
2024-05-15
(2024)渝0116民初1166号
劳动争议
张**与某汽车(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54458.8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7-22
2025-07-21
(2025)渝0116执4414号
劳动争议
张**与某某汽车(重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4-01
2025-03-14
(2024)渝0103执16223号
其他案由
北京某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汽车(重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津市监企吊字[2026]第006457号
-
经查,你单位2023、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