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恒源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顾光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81MA7M1HX01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滨湖街道办事处职教城商业中心盛源新天地第四区第一层1-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烟处﹝2026﹞第52号
2026年4月22日20时44分,清镇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彭成瑀(执法证号:24011052020)、钟安平(执法证号:24011052037)等在开展夜间错时检查时经说明来意、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清镇市滨湖街道办事处职教城商业中心盛源新天地第四区第1层31-1号(以下简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顾光恒在该店内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181109061,有效期:2026年9月9日,同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81MA7M1HX01Q。检查中在该经营场所货物堆放处查获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经现场清点涉案卷烟有:贵烟(喜)20条、贵烟(萃)10条、云烟(小熊猫家园)1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10条、真龙(美人香草)10条、长白山(蓝尚)10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2条。共计7个品种73条,该批卷烟码段均被破坏无法识别。当事人在案发现场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合法的进货手续。鉴于上述涉案卷烟可能灭失,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在现场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查:1.当事人在清镇市辖区内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181109061,经营地址位于清镇市滨湖街道办事处职教城商业中心盛源新天地第四区第1层31-1号,案发现场查获的该批涉案违法卷烟系当事人在本辖区周边持证户店中购买回来后放在清镇市滨湖街道办事处职教城商业中心盛源新天地第四区第1层31-1号(恒源便利店)经营场所用于该店日常销售。2.当场查获涉案卷烟:共计7个品种73条。3.符合抽样送检的卷烟:共计7个品种7条,经贵州省烟草专卖质量监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4.经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定价该批卷烟价值:壹万叁仟陆佰肆拾元整(13640.00元)。上述事实有涉案烟草专卖品、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目前无其他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1.当事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也没有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项第四档“违法进货总额在35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进货总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按照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万叁仟陆佰肆拾元整(13640.00元)百分之十(10%)的罚款计:壹仟叁佰陆拾肆元整(1364.00元)。
3.本案涉案国产真品卷烟共7个品种71.6条按规定返还当事人。抽样送检鉴定共损耗卷烟1.4条,按规定赔付当事人检测损耗费用220.51元,并划转当事人指定账户。
1364.0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6-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