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盐津柿子佳佳乐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会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623MA6N6LA53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柿子镇三河村坪子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盐处罚〔2025〕58号
第一、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第二、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第三、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第四、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2000.00元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2
云市监昭盐处罚〔2025〕59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484.00元
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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