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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鑫盛源顺江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利蓉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24L17414915A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友爱镇顺宏路29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7
(2022)川0117民初55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郫都区清河顺安张记酿造厂
杨*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2
2022-08-24
(2022)川0117民初5514号
郫都区清河顺安张记酿造厂
杨*
郫都区人民法院
3
2022-07-08
(2022)川0182民初27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彭州市长发昌食品有限公司
郫都区清河顺安张记酿造厂
彭州市人民法院
4
2022-07-01
(2022)川0182民初27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彭州市长发昌食品有限公司
郫都区清河顺安张记酿造厂
彭州市人民法院
5
2019-10-17
(2019)川0124民初3568号
不当得利纠纷
郫都区清河顺安张记酿造厂
邓*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6
2019-03-25
(2018)川0124民初65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郫都区清河顺安张记酿造厂
彭*,昆明正磊商贸有限公司,田**
郫都区人民法院
7
2019-03-25
(2018)川0124民初65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郫都区清河顺安张记酿造厂
彭*,昆明正磊商贸有限公司,田**
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1-17
(2022)川0117民初55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郫都区清河顺安张记酿造厂
杨*
裁判文书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2
2022-09-20
(2022)川0117民初55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郫都区清河顺安张记酿造厂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14
2019-10-21
(2019)川0124民初3568号
不当得利纠纷
郫都区清河顺安张记酿造厂与邓*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97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9-22
2020-06-12
(2020)川0124执1138号
不当得利纠纷
郫都区清河顺安张记酿造厂、邓*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5-15
2020-03-24
(2020)川01民终2107号
不当得利纠纷
邓*、郫都区清河顺安张记酿造厂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7-31
2019-03-25
(2018)川0124民初65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郫都区清河顺安张记酿造厂与昆明正磊商贸有限公司、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8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4-23
2018-03-06
(2018)川0124民初9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郫都区清河顺安张记酿造厂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郫市监处罚﹝2025﹞303号
2025年11月5日,四川省鑫盛源顺江食品有限公司的厂长金思佩到我局接受调查,我局调查认定,四川省鑫盛源顺江食品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地址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友爱镇顺宏路292号,四川省鑫盛源顺江食品有限公司是在2007年4月开业的,主要从事调味品生产、食品销售等。经当事人确认,涉案产品红油豆瓣(商标:顺江、标签标注零添加香精、色素)标示的营养成分表存在虚假标注且无法提供标示内容的检测和计算依据,从而判定涉案产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1条、第3.4条:“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食品营养成分含量应以具体数值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各营养成分的营养素参考值(NRV)见附录A。”之规定;同时涉案产品红油豆瓣(商标:顺江、标签标注零添加香精、色素)是在标签上作了特别强调“零添加香精、色素”,但实际上四川省鑫盛源顺江食品有限公司又没在标签上标明未添加香精、色素的具体名称,也未标明“零添加香精、色素”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也无证据证明实际未添加的成分,从而造成涉案产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2条:“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识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之规定,涉案产品产品红油豆瓣(商标:顺江、标签标注零添加香精、色素)是四川省鑫盛源顺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使用该款标签的产品总共生产了21件(其中生产了规格500g*12/件的产品2025年5月23日5件、2025年8月5日5件,规格1kg*12/件的产品2025年5月23日6件、2025年8月5日5件),两种规格产品的标签除规格信息外内容一致。成本价规格500g*12/件的产品为36元/件、规格1kg*12/件的产品为72元/件,出厂销售价规格500g*12/件的产品为46元/件、规格1kg*12/件的产品为82元/件,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362元,违法所得为210元,有生产记录,因是现金收款无销售记录,因无更多证据证明违法时间长短,为了有利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认定为3个月内,综上可以认定四川省鑫盛源顺江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所属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2条、《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1条、第3.4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同时由于当事人使用的涉案工具、设备、原料为该企业豆瓣生产共用工具、设备、原料,决定不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予以没收。\n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两项共计金额5210元(大写:伍仟贰佰壹拾元)。
5000.00元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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