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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卡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佳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2MA3RB5NG8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临安坚果城15-16(15-16幢22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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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市监处罚﹝2024﹞29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4月22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对标称当事人委托杭州临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夏威夷果仁碎仁(奶香味)进行监督抽样。经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5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查明,上述不合格夏威夷果仁碎仁(奶香味)是由当事人委托杭州临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数量为20斤,委托加工费用为2元/斤。夏威夷果仁碎仁原料是由当事人于2024年04月05日从金华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进购价格30元/斤。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许某某陈述,抽检同批次夏威夷果仁碎仁(奶香味)生产数量为20罐(500g/罐),其中2罐用于被委托方杭州临安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成品出厂检验,其余18罐均已销售(含抽检10罐),销售价格为34.8元/罐。涉案产品的生产成本为32元/罐,销售价格为34.8元/罐,货值金额626.4元,获利50.4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夏威夷果仁碎仁(奶香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严格落实了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监督、成品出厂检验等制度,且委托生产的夏威夷果仁碎仁(奶香味)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社会后果,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50.4元;2、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夏威夷果仁碎仁(奶香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严格落实了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监督、成品出厂检验等制度,且委托生产的夏威夷果仁碎仁(奶香味)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社会后果,案件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50.4元;2、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55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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