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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靳川超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银环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9MAD7HEDD7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东灵南路22、24、26(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220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开设的超市从事卷烟零售业务,2025年7月2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有黄山(印象一品)等10个品种13条卷烟,价值1941.8元。该批卷烟系当事人从其他不特定烟店零买所得,无进货票据,零售卷烟的经营额、获利情况均无法查清。 另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6月、11月,2025年6月四次也因无证零售卷烟被行政处罚。2024年12月9日,当事人的经营者由陈某某变更为陈某某,两人为夫妻关系。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证零售烟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虽变更了经营者,但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实为夫妻关系,又当事人前期多次无证零售卷烟被行政处罚,鉴于本案违法所得等情况无法查清等情节,参照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违反烟草制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800元。
8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2
杭萧市监处罚〔2025〕800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开设的超市从事卷烟零售业务,2025年4月2日,被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有南京(雨花石)等48个品种88.3条卷烟,价值16906.76元。该批卷烟系当事人从其他不特定烟店零买所得,无进货票据,零售卷烟的经营额、获利情况均无法查清。 另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6月、11月三次也因无证零售卷烟被行政处罚。2024年12月9日,当事人的经营者由陈某某变更为陈某某,两人为夫妻关系。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证零售烟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虽变更了经营者,但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实为夫妻关系,又当事人前期多次无证零售卷烟被行政处罚,鉴于本案违法所得等情况无法查清,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处罚款7000元。
7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4
3
杭萧市监处罚〔2024〕1698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其开设的超市从事卷烟零售业务,2024年9月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共有利群(长嘴)等14个品种8.8条卷烟,价值1894.25元。同年9月30日,被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又查获当事人无证零售利群(长嘴)等2个品种2.6条卷烟,价值496.08元。两次合计11.4条,价值2390.33元。该批卷烟系当事人从其他不特定烟店零买所得,无进货票据,零售卷烟的经营额、获利情况均无法查清。另,当事人于2024年2月、6月有两次也因无证零售卷烟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证零售烟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多次无证零售卷烟,违法所得等无法查清等情况,参照市局《违反烟草制品管理规定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75元。
107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4
杭萧市监处罚〔2024〕770号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开设的超市从事卷烟零售业务,2024年5月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共有中华(软)等卷烟56个品种,17.8条,价值3705.46元。该批卷烟系当事人从其他不特定烟店零买所得,无进货票据,零售卷烟的经营额、获利情况均无法查清。另,当事人在2024年2月,也因无证零售卷烟被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无证零售烟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再次无证零售卷烟,违法所得等无法查清,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综合考虑,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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