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市姜家鸡蛋饼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立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1MAC8WNLX7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绥芬河市一中集资3#1层3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牡绥市监处罚〔2025〕89号
经查,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涉案食品为超过保质期产品的事实。涉案商品由当事人从淘宝网店“开心奶茶工坊”购进的涉案食品,网店营业执照名称为张家港合享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购进涉案商品时的链接因时间长已删除,无法提供,当事人保存了与供货商进货的纸质票据,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合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涉案食品的出厂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询问笔录中表明,葡萄味饮料浓浆(净含量:1.2千克/瓶,生产日期2024年01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了共2瓶,进价25元/瓶,售价40元/瓶;葡萄味饮料浓浆(净含量:1.2千克/瓶,生产日期2024年01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现场扣押共2瓶,货值金额:40×2=8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绥芬河市姜家鸡蛋饼店(马立江,身份证号:230305195707204634)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行为认定属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葡萄味饮料浓浆(净含量:1.2千克/瓶,生产日期2024年01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共2瓶,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一仟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元
-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