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奉节县夔鱼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忠佩注册资本:12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6MAABRW0D6X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111号附4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6〕143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奉节县夔鱼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ABRW0D6X。当事人还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002361014448,有效期至2026年8月1日。当事人为一家从事中餐服务的餐馆,法定代表人陈忠佩负责日常管理,冉龙春负责餐馆后厨管理,冉隆光负责厨师工作。 ? ? 2026年3月26日本局在开展打击“非法捕猎”专项行动中,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厨房区域门口靠里侧的冰柜中发现有经卤制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的头部3个、肉块2袋(以下分别称疑似头部、疑似肉块1、疑似肉块2),在厨房操作台下的冰柜中发现有经卤制的疑似竹鸡的动物制品23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能够证明上述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的物种以及合法购进、取得的证据材料。本局现场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了抽样,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奉节市监强制〔2026〕21032603号)及《财物清单》。因本案中的涉案物品需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业的鉴定,次日本局对被抽样品进行了解封并对被扣押物品解除了扣押,向当事人送达了《解除行政强制决定书》(奉节市监解强〔2026〕21032701号),并且会同当事人对上述涉案物品重新按种类装袋,使用检定合格的电子台秤重新进行了称重:(1)疑似竹鸡23只,重量2.665kg;(2)疑似头部3个,重量1.555kg;(3)疑似肉块1,重量0.275kg;(4)疑似肉块2,重量0.684kg。 ? ? 关于涉案的疑似头部、疑似肉块1及疑似肉块2物种认定,通过观察涉案的3个疑似头部的形状、大小、轮廓等外观特征,能够判断上述3个疑似头部为同一种动物,同时当事人陈述时确认上述疑似头部、疑似肉块1及疑似肉块2属于同种动物,考虑到上述疑似头部、疑似肉块1及疑似肉块2来源是否为同种动物不影响对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没有必要对该部分事实作虚假陈述,故本局采纳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认定上述疑似头部、疑似肉块1及疑似肉块2属于同一物种。 ? ? 2026年4月15日本局从上述3个疑似头部中随机抽取1个头部,委托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其物种、保护级别等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同年4月23日该鉴定中心出具了书面《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川楠司鉴〔2026〕第0370号),结论为:上述疑似头部所属物种为小麂,保护级别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故本案中的疑似头部、疑似肉块1、疑似肉块2等均为当事人对“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小麂进行加工后的制品。 ? ? 另查明,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忠佩从湖北省恩施市的供货者何继贵处购进一批“竹鸡”胴体,数量240只,单价9元/只,陈忠佩通过微信向何继贵(微信名称“竹鸡何”)支付货款2160元、运费50元,共计2210元。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商品后储存于餐馆厨房的冰柜内,经当事人的厨师卤制、油淋等工序加工后向消费者销售,并且在自制的菜单上注明菜品名称为“油淋竹鸡”,标价40元/只。当事人购进上述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者资质、索要购货票据及《动物检疫证明》等材料。2026年4月9日本局向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请协助调查当事人购进涉案“竹鸡”的来源情况。经查明,该批“竹鸡”实际是养殖的鹌鹑而非野生动物,该批次鹌鹑系江门市新会区君澜农贸有限公司从具有家禽屠宰资质的佛山市三水金东家禽屠宰有限公司购进后,将该批次鹌鹑(数量500只)销售给恩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