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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恒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陆伟红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8MA1Y59MH0L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大道59号A407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09
(2023)冀10民初536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苏州云之谷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恒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5-05
(2023)苏0506民初381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上海菱茂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苏州恒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3
2023-05-05
(2023)苏0506民初380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苏州嘉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恒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4
2023-05-05
(2023)苏0506民初380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苏州云之谷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恒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5
2023-04-27
(2023)苏0506民初63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恒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6
2023-04-26
(2023)苏0506民初63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恒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7
2023-04-04
(2023)苏0506民初226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邢台嘉志贸易有限公司
苏州恒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8
2023-03-02
(2023)苏0506民初635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恒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9
2022-09-05
(2022)苏0506民初741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苏州恒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10
2022-06-13
(2022)苏0506民初440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恒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3-09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淮安中绿园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廊坊华夏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8
2023-06-12
(2023)苏0506执1607号之一
票据纠纷
苏州恒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29
2021-11-26
(2021)冀0531民初171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邢台博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邢台嘉志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28
2021-11-07
(2021)苏0506民初929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温州广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园林营造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苏住建罚决〔2024〕6号
在东二路、西二路架空线整治和入地工程综合改造项目土石方分包工程项目(合同价:268万元,项目地点:苏州市姑苏区)施工中,于2024年6月10日市质安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项目现场存在南半幅出入口附近围挡未全部封闭,局部场地裸露干燥土未有效遮盖、绿化带黄砂未采取遮盖措施,场地局部清扫不到位、路面有明显泥土及杂物,破除作业时未就近设置雾炮对准作业面喷雾降尘等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为。
苏州恒玉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06月10日,在苏州市姑苏区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事实。5.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报告(施工单位)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已按要求改正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50000.00元
苏州市住建局
2024-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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