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县爽甦家三黄鸡水产品店莲城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绍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2MA6E4R8A9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莲城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市市监处罚[2024]23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黔西县爽甦家三黄鸡水产品店莲城店经营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鲈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鲈鱼(淡水鱼)”的货值金额为33.6斤×18元/斤=604.8元,由于该不合格的“鲈鱼(淡水鱼)”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为60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各一份,证明违法事实的主体。
2.抽样单一份,抽样现场照片四张,证明抽检程序合法,抽样封装完好。
3.《检验报告》(NO:FHN20240414462)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鲈鱼(淡水鱼)”检验不合格。
4.2024年5月24日对黔西县爽甦家三黄鸡水产品店莲城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5.2024年6月7日对受委托人肖桂英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鲈鱼(淡水鱼)”的购进和销售的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和索取的鲈鱼的“合格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鲈鱼(淡水鱼)”时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