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建水县昌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左宇翔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24MA6NRB532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面甸镇马料河村委会双卷槽村阴东山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02
(2024)云2524民初3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红河州建水县昌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清巽实业有限公司
建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应急罚﹝2025﹞13-1号
2025年4月29日,建水县应急管理局对红河州建水县昌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1、带式输选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未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未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未设防护,露出的轴承未加护盖;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但是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3、配电室内的配电柜应增设相应设备电路控制标识,应急灯损坏应及时更换,配电柜内的接线处应增设电弧板,内部杂物应及时清理;4、发电机上方使用的照明线路未穿管且直接使用电线作为承重线;5、现场使用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同车装运,应分开使用且最小距离不得小子五米,不得卧放使用;6、皮带传输机未增设紧急停车装置等问题隐患。
决定对红河州建水县昌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4000.00元
建水县应急管理局
2025-07-07
2
红建环罚字﹝2025﹞07号
2024年11月7日10时59分至11时59分建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红河州建水县昌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脱硫塔排气筒进行了采样监测;2024年11月15日建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建环监字〔2024〕73号),2024年12月10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报告显示该公司隧道窑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折算浓度66MG/NM3,氟化物折算浓度11.8MG/NM3;超过《砖瓦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颗粒物标准30MG/NM3的1.2倍,氟化物标准3MG/NM3的2.93倍。
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针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元整(129000元)。
129000.00元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5-02-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