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主流摄影室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祥月 | 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19XLP11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西南街利民旅社综合楼00单元1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6〕35号
经查,讷河市主流摄影室于2012年3月5日成立,成立之初便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使用中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6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时,随机抽的化妆品:YAQINUO雅琪诺绒雾持妆粉底霜#02自然色(备案人/生产企业:鼎丞(汕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胪岗工业园区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032;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5015650;执行标准:QB/T 1857(W/O);生产批号:DC1028-J;限期使用日期:2028/10/27;产地:广东汕头),为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从拼多多一家叫做雅琪诺护肤品护理官方旗舰店购进的,共购进了5盒,进价为18.9元/盒。因该店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造成进货时未查验该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凭证及做进货查验记录。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对使用的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及春节期间当事人外出不在讷河,无法在立案后的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将办案期限延长30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主流摄影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经营者孔祥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孔祥月的自然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现场检查涉案化妆品YAQINUO雅琪诺绒雾持妆粉底霜#02自然色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使该产品的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9日和2026年3月9日分别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的事实;
7.责改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化妆品未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进货票据、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0.讷河市主流摄影室张贴的《郑重致歉与售后告知公告》现场照片两张;
11.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黑讷检行公建[2026]1号)、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黑讷检行公立[2025]22号)、问题清单各一份、检察院检查照片三张,证明移送的事实;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制度。”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3,000.00元罚款。
3000.00元
-
2026-05-15
2
讷市监处罚〔2026〕32号
经查,讷河市主流摄影室于2012年3月5日成立,成立之初便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使用中当事人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6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时,随机抽的化妆品:YAQINUO雅琪诺绒雾持妆粉底霜#02自然色(备案人/生产企业:鼎丞(汕头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胪岗工业园区2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032;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5015650;执行标准:QB/T 1857(W/O);生产批号:DC1028-J;限期使用日期:2028/10/27;产地:广东汕头),为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从拼多多一家叫做雅琪诺护肤品护理官方旗舰店购进的,共购进了5盒,进价为18.9元/盒。因该店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造成进货时未查验该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凭证及做进货查验记录。2026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对使用的化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及春节期间当事人外出不在讷河,无法在立案后的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将办案期限延长30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主流摄影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2.经营者孔祥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孔祥月的自然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现场检查涉案化妆品YAQINUO雅琪诺绒雾持妆粉底霜#02自然色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正在使该产品的事实;
6.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9日和2026年3月9日分别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的事实;
7.责改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化妆品未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其改正;
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进货票据、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0.讷河市主流摄影室张贴的《郑重致歉与售后告知公告》现场照片两张;
11.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黑讷检行公建[2026]1号)、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黑讷检行公立[2025]22号)、问题清单各一份、检察院检查照片三张,证明移送的事实;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制度。”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3,000.00元罚款。
3000.00元
-
2026-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