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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平安福食杂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新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425MA6E7J4J17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白石岩乡白石岩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紫市监处罚[2025]75号
经查实,上述产品均是当事人2024年9月份从安顺市西山市场购进。大丰收腥香进价为8元/袋,购进了7袋,销售价为10元/袋。红虫蚯蚓垂钓方块鱼饵进价为6元/袋,购进了2袋,销售价为8元/袋。鉴于当事人在经营中无进货单据和销售单据及未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账,无法确定上述已销售的产品是否在产品失效期后销售及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以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为(7*10+2*8=8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6日,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在经营经营区域右侧墙壁货架上摆放着过期失效产品和当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进货台帐及销售单据和销售台帐的事实。 2.2025年8月26日,现场检查图片3份共3页,证明在营业员陪同下依法对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当场查获过期失效产品的事实。 3.2025年8月28日,对委托代理人杨秋兰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该产品的来源、数量、购进时间、进货价格、销售价格、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事实。 4.2025年8月28日,委托代理人提供的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平安福食杂便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每份各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经营主体合法的事实。 5.2025年8月28日,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6.2025年8月26日,委托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证明该店全权委托杨秋兰配合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材料等一切与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7.2025年8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紫市监五强制〔2025〕13号1份共2页)、《财物清单》(紫市监五物〔2025〕13号)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失效产品实施行政扣押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委托代理人杨秋兰签字认可。
罚款0.0086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6.00元
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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