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祥美美容美体会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龙平 | 注册资本:2.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502MAE123TK0B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红星街道村和新居小区2号楼3单元一层31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科市监处罚〔2025〕11号
当事人在其抖音平台经营的“科尔沁区祥美美容美体会馆”店铺中销售的名为“颈部淋巴排毒”的服务项目,宣传该服务能排出毒素属于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该款服务项目共销售4单,单价为29.9元。涉案“颈部淋巴排毒”产品页面图片系当事人交由一家名为系当事人交由一家名为【视频广告,(昵称:东东)的微信承揽制作,微信号是haixin15774757354,当事人为此向该微信号支付了70元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另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因当事人已下架涉案产品,故不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人民币:210.00元整。
210.00元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