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佩泰斯佳家居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402MA1YGX8N6C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东方绿岛花园93幢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天市监处罚﹝2023﹞KF-3300743号
本案中,当事人于2023年7月23日、2023年8月12日从捷皓光电常州店共购进10只型号为C1715,品号为J-C8217WH60 的 LED筒射灯;于2022年11月12日、2023年7月10日从捷皓光电常州店共购进型号为B4330,品号为J-B4327BK60固定式通用灯具5只。上述灯具当事人购进后放在其在京东设置的名为奥西顿旗舰店的网店销售。2023年8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上述型号为C1715,品号为J-C8217WH60 LED筒射灯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防触电保护、耐热、耐火和耐起痕项目不符合GB7000.1-2015、GB7000.202-2008标准,骚扰电压(电源端子)项目不符合GB/T17743-2021标准,依据《嵌入式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3年8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上述型号为型号为B4330,品号为J-B4327BK60固定式通用灯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触电保护保护项目不符合GB7000.201-2008、GB7000.1-2015标准,骚扰电压(电源端子)项目不符合GB/T17743-2017标准,、谐波电流限值项目不符合GB17625.1-2012标准,依据《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至案发,当事人所购进的上述2种灯具已售罄,无法追回。型号为C1715,品号为J-C8217WH60 LED筒射灯购进价格为18元/只,销售价格为39元/只;型号为B4330,品号为J-B4327BK60固定式通用灯,购进价格为18元/只,销售价格为46.8元/只,上述灯具货值共计624元,获利35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拟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4元; 2、罚款624元,罚没合计978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624元;没收违法所得35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624.00元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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