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俞如仙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3717696236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洲泉镇清河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07
(2018)浙0105民初75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楚源物资有限公司
俞**,张*,张**,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滕**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1-24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沈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杭州沈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17-10-29
2017浙0602,民初11017、1101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丁燮利、裘卫正
陈**,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俞**
开庭传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18
2018-07-10
(2018)浙0402执27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嘉灵铸件不锈钢有限公司、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7-30
2020-03-05
(2019)浙0105执3864号
合同纠纷
杭州楚源物资有限公司、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1-02
2019-09-17
(2019)浙0402执异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蓝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12-28
2019-12-13
(2019)浙0110执646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沈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11-22
2019-11-06
(2019)浙0402执190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蓝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07-22
2019-03-08
(2018)浙0105民初75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楚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12835.24元
民事案件
7
2018-06-08
2017-12-12
(2017)浙0402民初66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嘉兴市吉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91630.80元
民事案件
8
2018-06-07
2018-04-16
(2017)浙0110民初206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沈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854.70元
民事案件
9
2018-05-17
2018-01-31
(2016)浙0602民初110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丁**与陈**、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42674.66元
民事案件
10
2018-03-21
2018-01-31
(2016)浙0602民初1101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裘**与陈**、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7599.2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3〕148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6月30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后连续两个年度(2019-2021年度)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经税务登记状态查询为非正常户。2023年2月03日,本局在桐乡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了《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公告》,限期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办理补报年报、变更登记事项或主动进行注销登记等。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以上法定义务的,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23年3月2日,本局依法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清河村的桐乡市青石海波液压机械厂进行了检查,现场没有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迹象。2023年3月7日,本局通过邮政双挂号信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址发出《询问调查通知书》,未收到回执,通过爱查快递挂号信单号查询(网址:www.ickd.cn),显示该《询问调查通知书》于2023年3月26日本人已签收,但其未在规定时间内来本局接受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7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后连续两个年度(2020-2021年度)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其去向也无人知晓,这种状态显现出当事人可能已经停业,或者登记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结合当事人未在原登记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的事实情况,说明登记地址和人员发生重大变更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状态,并且时间长达六个月以上。这种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范畴,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1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01
2020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0-07-01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