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双联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金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MA2L3Y2J73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五路257号(铠达国际二期)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23
(2023)浙03民终5764号
租赁合同纠纷
乐清壹家壹物业有限公司,乐清湾港区双有超市,乐清市双联商贸有限公司,高**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4-22
(2023)浙03民终5764号
租赁合同纠纷
乐清壹家壹物业有限公司,乐清湾港区双有超市,乐清市双联商贸有限公司,高**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2-28
(2023)浙03民终5764号
租赁合同纠纷
乐清壹家壹物业有限公司,乐清市双联商贸有限公司,高**,乐清湾港区双有超市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0-17
(2023)浙0382民初5658号
租赁合同纠纷
乐清壹家壹物业有限公司
乐清市双联商贸有限公司,高**,乐清湾港区双有超市
乐清市人民法院
5
2023-07-13
(2023)浙0382民初5658号
租赁合同纠纷
乐清壹家壹物业有限公司
高**,乐清市双联商贸有限公司,乐清湾港区双有超市
乐清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0
(2024)浙0382民初7416号
租赁合同纠纷
高**
乐清市双联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3﹞68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5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海南香蕉、油麦菜进行了抽样,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海南香蕉中吡虫啉实测值为1.7mg/kg,标准值为≤0.05mg/kg,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供述,该批次海南香蕉于2023年5月17日从温州市水果批发交易市场赖德义水果店处购进,共购进160斤,进货价为4.19元/斤,销售价是4.98元/斤,其中6.636斤用于抽检,因抽检买样香蕉属品相较差低价处理的香蕉单价为2.99元每斤,买样费为19.8元,剩余的153.364斤根据当事人的供述部分正常销售,部分损耗抛弃了,部分因品相较差低价销售,具体销售额无法确认。当事人经营的海南香蕉的货值约为796.8元,违法所得为19.8元。经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油麦菜中吡虫啉实测值为6.0mg/kg,标准值为≤1mg/kg,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供述,该批次油麦菜于2023年5月17日从温州市菜篮子批发交易市场二级批发区C区19-20号的圆圆蔬菜批发处购进,共购进100斤,进货价为0.9元/斤,销售价是2.98元/斤,其中6.844斤用于抽检,抽检买样费为20.3元,剩余的93.156斤根据当事人的供述部分正常销售,部分损耗抛弃了,部分因品相较差低价销售,具体销售额无法确认。当事人经营的油麦菜的货值约为298元,违法所得为20.3元。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的货值金额约为1094.8元,违法所得共计40.1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海南香蕉和油麦菜时,只索取了进货票据,未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章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3)点规定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1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章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3)点规定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0.1元。
50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