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宁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0061722584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3栋401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2
(2025)桂0103民初318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前朗商贸有限公司,潘**,刁**,广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刁**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3-10-18
(2023)桂0105民初10437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深圳市华星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3
2023-05-05
(2023)桂0312民初28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桂林鸿运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4
2022-11-07
(2022)桂0205民初45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韦**
冯*,桂林甄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远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远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5
2022-09-08
(2022)桂1002民初35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润混凝土(田阳)有限公司
广西远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2
(2025)桂0103民初318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刁维佚;潘福蓉;南宁前朗商贸有限公司;刁延翔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人社监罚字﹝2023﹞6号
广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54号)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2023年6月25日,本局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广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因需要进行调查处理,本局于2023年7月3日依法立案查处。经查明,该单位是“联东U谷柳州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1期”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该单位未按规定为该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2023年7月27日,本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54号)并送达,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但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2023年8月31日,本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3〕13号)并送达,因该单位违法情节较重,拟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80000.00元。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54号)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3〕13号)及送达回证,该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联东U谷柳州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1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份、开工令复印件四份、情况说明一份、说明一份,监察员提取的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记录、签到表及图片资料,监察员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该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第5点的规定,因该单位未按规定为承建的“联东U谷柳州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1期”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2个月以上,属于违法情节较重的情形,本局拟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上述项目停工,直至按要求改正; 2、罚款80000.00元。
80000.00元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0-07
2
柳城人社监罚字﹝2023﹞1号
广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柳城红星美凯龙玉兰园住宅项目4#-7#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城人社监令字〔2023〕1号的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堡函。
广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柳城红星美凯龙玉兰园住宅项目4#-7#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城人社监令字〔2023〕1号的要求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堡函。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3年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二)2023年1月5日对广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城人社监令字〔2023〕1号)及签收回执;(三)2023年3月15日对广西远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城人社监罚听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执,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以邮寄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3月15日《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城人社监罚听告字〔2023〕1号)为证。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我局对当事人处以8万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0000.00元
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