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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西区芳霏格雅生活美容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雷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04MABJA48M07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虎台街道五四西路50号50-2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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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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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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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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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西区市场监管局市监罚字〔2024〕41号
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
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第一次销售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较低,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以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水氧嫩肤洗颜乳1瓶); 2、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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