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同乐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明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904MA4W32TXX9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建设路(吴明瑞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电烟处﹝2025﹞第13号
2025年01月14日12时47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蔡光权、梁志权等人依法对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建设路(吴明瑞房屋)“同乐副食店”(许可证号:440923184742)进行检查,当事人吴明瑞不在现场,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李凤娣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现场检查于当天12时47分开始,执法人员在该店铺货架查获来源不明的卷烟黄山(印象一品)9条。经初步判断,部分涉案卷烟显示为外地的32位喷码。现场负责人李凤娣在现场无法提供该9条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防止证据灭失,经我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现场进行抽样取证。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涉案卷烟照片、当事人吴明瑞和现场负责人李凤娣的居民身份证、该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负责人李凤娣全程在场配合检查,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封条、现场笔录中签名确认。执法过程全过程录像,现场财物无损毁、灭失情形。现场检查于当天14时00分结束。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吴明瑞于七日内前来我局接受调查。
经查当事人吴明瑞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人民币675.00元的7%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7.25元(人民币肆拾柒元贰角伍分)。
47.25元
茂名市电白区烟草专卖局
2025-03-25
2
电烟处[2023]第227号
2023年08月28日11时35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冯琼文、陈锦崇等人依法对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建设路(吴明瑞房屋)“同乐副食店”(许可证号:440923184742)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吴明瑞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检查(勘验)于11时35分开始,执法人员在该店铺储物间查获来源不明的卷烟共7个品牌规格合计2155条。品牌数量如下:红旗渠(新版银河)140条、娇子(蓝时代)751条、龙凤呈祥(鸿运朝天门)233条、庐山(新)71条、椰树(硬)131条、真龙(软娇子)351、钻石(硬特醇)478条。经初步调查,该批卷烟中部分卷烟的32位条码显示为外地条码,其余卷烟的32位条码均已损毁,无法辨认。当事人吴明瑞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证明,并供述该批卷烟是从烟贩上门兜售时购进,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现场检查(勘验)于当天12时52分结束,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编号:44K0402858)以作进一步调查,并将红色联交给当事人吴明瑞,告知其七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以上检查均有拍照记录。
2023年08月28日,我局主管领导批准对本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吴明瑞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115465元10%的罚款,即罚款11546.50元。
11546.50元
茂名市电白区烟草专卖局
2023-10-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