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西林路名都晓荷塘火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1B9P2H8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向阳区西林路459号宏光新天地小区商业门市19号、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向阳区市监处罚〔2024〕10001号
经查,2024年8月5日,当事人以每斤3.00元的价格从佳木斯市向阳区西菜市于家刀切面店购进面条(生湿面)3斤,进店后以每斤12.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每半斤装一盘销售6.00元,2024年8月5日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对面条(生湿面)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抽样1.5kg,当事人按购进价格3.00元/斤收取抽样费9.00元,折扣27.00元。截止核查当日,该批次面条(生湿面)全部被抽样检验没有剩余,现场执法人员提取了进货票据、供应商营业执照,该批次面条(生湿面)的货值金额为9.00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0元。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4SC2505,当事人对《检测报告》的结果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50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5000.00元,全部上缴财政。
5000.00元
-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