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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松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000668770064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台北大街以南、凯旋路以西钢材市场地块棚户区改造(台北明珠)建设项目(三期)B1#、B2#、B3#、B4#楼253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5-06
(2018)吉0322民初424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北京京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梨树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9-01-27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北京市京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京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梨树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0
2020-09-29
(2020)吉0322执1372号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北京京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公司、北京京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4-17
2020-10-12
(2020)吉0102民初4685号
4685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2-31
2020-10-15
(2020)吉0102执保1408号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长春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100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0-10-09
2020-08-03
(2020)吉0102财保266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对长春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1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0-09-02
2020-08-03
(2020)吉0102执保1018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长春市蓝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10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18-11-28
2018-11-14
(2018)吉0322民初315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北京京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公司、北京京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4﹞101号
经查,当事人在长春恒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维保的4部巨人通力品牌扶梯45135646(1-2上)、45135647(2-3上)、45135648(1-2下)、45135649(2-3下)的维保记录上维保日期为2024年6月10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及该公司维保员姚大威确认实际对应日期未进行保养。当事人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该公司对上述电梯的维保,未能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由于双方签订的电梯采购和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为长春恒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12个月的质保,并没有规定具体价款数目,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予以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4-08-29
2
长市监汽处罚〔2024〕15号
当事人2024年3月对大众花园一期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时,在底坑未清洁的情况下,在最近一次维保记录中对两部电梯(电梯编号44897607、44897611)打钩,打钩表示干净不用清洁,对十部电梯(电梯编号44897606、44897608、44897609、44897610、44897612、44897613、44897614、44897615、44897616、44897617)打圈,打圈表示不干净已清洁完毕。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A1 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与长春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合同编号:GSJL-20230605-0045),服务期限从2023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约定每部电梯每月维保费用是250.00元,一月2次,每次维保费用是125.00元,故经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12次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违法所得共计1500.00元。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现已调查终结。现查明:当事人2024年3月对大众花园一期电梯最近一次维保时,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A1 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当事人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与长春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合同编号:GSJL-20230605-0045),服务期限从2023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3日。约定每部电梯每月维保费用是250.00元,一月2次,每次维保费用是125.00元,故经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12次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保电梯,违法所得共计15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160条“一般”情形裁量标准。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办案机构拟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2.罚款人民币37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8500.00元。
37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3
3
长市监南处罚字﹝2023﹞91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与吉林省飞宇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一份约定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负责钜城国际E3号院12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一份约定自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2月25日,负责钜城华億广场公寓楼项目21台电梯的维护保养,监管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现场提供了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该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完整。通过调取电梯维保影像未发现电梯维保人员对A座L7号电梯、B座DT20号电梯以及三号院L8号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相对应的影像资料。由于《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约定电梯保养包括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维修和紧急救援服务,且维保单位免费提供500元以下的配件更换服务,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综上所诉,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关分局
2024-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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