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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沙市区富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燕鑫注册资本:11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055449075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白水村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5-14
2018-02-01
(2017)鄂1002民初21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荆州市沙市区富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易**、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144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5-11-27
2015-05-05
(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53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荆州市沙市区富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240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15-08-31
2015-08-31
(2016)鄂1022执9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荆州市沙市区富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72号
经查,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登记注册地址,该地址无办公人员、无经营设备、无库存货品、无经营办公痕迹,为无实际经营状态,该地址所在地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白水村村民委员会向我局出具了当事人不在实际经营地址经营的证明;2026年4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邮局了沙市监责改【2026】8-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邮寄编号:1033026605334,2026年4月12日,邮局将编号为1033026605334的邮件退回我局,退回原因是收件人名地址有误、不详、无法联系收件人。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沙市区税务局向我局回函称当事人纳税状态已于2018年9月5日注销,荆州市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局回函称当事人社保费实缴至2016年3月。当事人已于2018年9月5日停止纳税,2016年3月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 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荆州市沙市区富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55449075D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燕鑫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圆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1日 经营场所: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白水村二组 经营范围:小额贷款业务 登记机关: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属地巡查监管中,发现当事人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存在长期脱离注册地址经营的嫌疑。2026年5月13日,我局分别向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沙市区税务局邮寄了沙市监协查【2026】8-1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当事人2025年4月至2026年4月的税务情况;向荆州市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了沙市监协查【2026】8-2号《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当事人2025年4月至2026年4月的缴纳养老保险情况;2026年5月21日,我局收到荆州市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的回函,回函称当事人于2013年2月在沙市区参保开户,社保费实缴至2016年3月,2025年4月至2026年4月无社保费实缴记录;2026年5月26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沙市区税务局的回函,回函称当事人纳税状态已于2018年9月5日注销,当事人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费、未上报财务报表、未接受开具发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指派解俊、姚伟为本案办案人员,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经查,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登记注册地址,该地址无办公人员、无经营设备、无库存货品、无经营办公痕迹,为无实际经营状态,该地址所在地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白水村村民委员会向我局出具了当事人不在实际经营地址经营的证明;2026年4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注册登记地址邮局了沙市监责改【2026】8-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邮寄编号:1033026605334,2026年4月12日,邮局将编号为1033026605334的邮件退回我局,退回原因是收件人名地址有误、不详、无法联系收件人。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沙市区税务局向我局回函称当事人纳税状态已于2018年9月5日注销,荆州市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局回函称当事人社保费实缴至2016年3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当事人所在地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白水村村民委员会向我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不在实际经营地址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企业登记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登记住所及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刘燕鑫、 登记住所为荆州市沙市区关沮镇白水村二组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向当事人邮寄编号为1033026605334的EMS邮寄退回凭证,证明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失联的事实;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沙市区税务局出具的沙市监协查【2026】8-1号《协助调查函》回函,证明当事人纳税状态已于2018年9月5日注销的事实上; 证据五:荆州市沙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沙市监协查【2026】8-2号《协助调查函》回函,证明当事人社保费实缴至2016年3月的事实; 证据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当事人公告信息打印件, 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签名(捺印)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局决定予以采信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6年6月11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当事人公告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沙市监罚告(2026)155号,(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已于2018年9月5日停止纳税,2016年3月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当事人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法办理歇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 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当事人长期脱离登记住所、拒不报备真实经营地址,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110000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19-11-2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